「循環法」有望年底預告 業者盼碳費減免

環保署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未來將更名爲「資源循環促進法」,修法重點在把事業廢棄物更有效循環再利用,以及源頭減量等。(本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未來將更名爲「資源循環促進法」,修法重點在把事業廢棄物更有效循環再利用,以及源頭減量等。有業者表示,希望業者自主的減碳效益減免部分碳費。環保署則表示,會先針對減碳效益來評估,後續也會統整業者意見。

環保署今(10)日召開「資源循環促進法立法方向研商會」,召集相關業者就修法方向徵集意見,會中有業者建議,因爲修法要將廢棄物轉爲循環資源,希望業者自身的減碳效益可減免部分碳費或取得碳權。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暨資源循環辦公室主任賴瑩瑩表示,修法之重點在將管理廢棄物轉爲促進資源循環,提升資源再利用並健全管理, 翻轉廢棄物定義,推動資源極大化、廢棄物極小化 ,也因爲「循環法」是要計算廢棄物轉爲資源循環物後的減碳效益,業者是否能取得碳權還要再討論。

賴瑩瑩指出,廢棄物將分爲3類,第1類爲可重複使用、不需要加工可直接再利用;第2類是需要改變物質型態並經加工才能利用者;第3類爲無法循環再利用或不具效用者。

另外,針對不具穩定回收再利用價值、再利用缺乏市場競爭力或具資源循環利用必要性,公告爲產業責任物,將向產業責任物產源課徵「資源循環促進費」,補貼再利用產品最終使用者,引導再利用產品適材適所。

而修法也把「致污染環境」修正爲「足生污染環境之虞」,如果業者有假再利用情形而污染環境,有期徒刑由5年提高爲7年,假如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加重罰金至新臺幣2000萬元;產源若未盡監督責任,員工執行業務違反刑責,亦科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提高至10倍。

賴瑩瑩表示,相關議題仍在和企業溝通,以及收集不同意見,之後會和北、中、南不同的產業公會召開研商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