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埔漁港大火損失5億 起火點船主反賠保險公司1600萬
4年前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發生火燒船意外,5艘遠洋漁船慘遭火噬成廢鐵,損失逾5億元。(資料照)
4年前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發生火燒船意外,5艘遠洋漁船慘遭火噬成廢鐵,損失逾5億元,當中「升鎰興118號」漁船獲保險理賠1600萬元,但保險公司發現火警是因「豐海22」漁船未向屏縣府申請就在岸邊整修船隻而起,因此控告「豐」漁船許姓船主賠償及縣府國賠各1600萬元,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僅判許賠1600萬元,國賠部分則駁回。
判決書指出,2020年6月間,「升」漁船因火燒船獲保險公司理賠1600萬元,但保險公司事後發現是「豐」漁船許姓船主未向屏縣府申請就請人在岸邊整修船隻,進而因電焊工人施工不慎導致漁船起火,才使「升」無故受波及。
爲此,保險公司不僅要向許索賠1600萬元,也控告屏縣府要國賠1600萬元,因屏縣府有維護漁港及管理責任,而許能未經過申請逕自在岸邊修船,可見縣府有疏於管理的問題。
對此,許辯稱,火燒船責任在施工的承包商,況且保險公司也與承包商達成和解,不應再向他求償;縣府則稱,東港鹽埔漁港是第一類漁港,依漁港法規定,管理機關是農委會,縣府只是代管,況且該案已超過國家賠償法第8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2年時效。
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許明知施工內容有引發火災的可能,但卻未指示承包商要有相關避免起火延燒他船的防護措施,確實有過失,因此判賠1600萬元。
至於國賠部分,法官說,該火警起火原因是「豐」漁船僱用電焊施工不慎所引致,與鹽埔漁港的修繕整修是否完成核準申請程序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保險公司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