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黃牛 重罰票面價50倍 掃票關3年

行政院代理髮言人羅秉成。(季志翔攝)

行政院會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修法,未來賣黃牛票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購票將處3年以下徒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此外,爲加強防護關鍵基礎設施相關條文,未來破壞重要核心設備及核心資通系統將加重處罰,若因而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文化部次長王時思指出,黃牛票取締一般是由活動單位檢舉,但針對票源稀少、搶票困難的表演活動,保留主管機關主動偵查的裁量空間;現階段也暫時不將實名制入法,會持續輔導主辦單位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臺的方式辦理。

草案也明定投資以影視音及臺灣內容爲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行政院會也通過涵蓋7領域、8部會及22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依行爲態樣、侵害程度加重究責,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設備功能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而犯上述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致災害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代理髮言人羅秉成補充,此次修法範圍略大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屬重要設施者也會一併納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