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恆遭判刑!手下林進福妻子帳冊成鐵證 臺中地院:很強的證據
▲顏寬恆涉貪遭判刑,今出面迴應表示,「會提上訴」。(圖/記者鄧木卿攝)
文/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涉房屋假買賣、竊占國土與詐領助理費等案,臺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有很強的證據構成貪污」今天判貪污罪7年10月、僞造文書6月、竊占國土無罪,可上訴。
臺中地院上午宣判,顏寬恆等被告皆未出庭聽判,審判長劉柏駿當庭宣判,顏寬恆犯貪污罪處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僞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林進福貪污罪7年8月並褫奪公權2年、僞造文書6月(得易科罰金)、侵佔國土無罪。
另外,張於廷犯僞造文書罪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顏仁賢犯竊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陳麗凌無罪。沒收犯罪所得部分,顏寬恆、林進福共同沒收新臺幣104萬4976元,全案可上訴。
臺中地院行政庭長李進清今天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顏寬恆與林進福涉犯貪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主要是依據於林進福的苑裡營造有限公司相關帳戶資料,由林妻記帳顯示出某一筆款項,記帳部分寫「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明細清楚記錄代收立法院薪資民國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
李進清說,這筆錢的部分等於是林進福代收代付,用在顏寬恆的相關支出上「所以這是一個很強的證據」,這筆錢並不是林進福擔任助理所可以使用的錢,林進福只是代爲收受,而用來支用顏寬恆的其他支出。
李進清指出,合議庭審酌顏寬恆身爲國家重要職務,對於助理薪資不可貪圖國家款項,被告利用私人之便,將友人充爲助理,藉領取的款項供私人所用確實不可取,所以依法處適當量刑。
至於顏寬恆竊占部分判無罪,李進清說明,顏寬恆確實有付相關的租金,並考量相關使用性質,竊占部分不能認定有佔爲完全自己所有的意圖,所以這部分依照構成要件,認定是無罪的。僞造文書部分,經卷證資料比對,認定爲假買賣,因此構成有罪。
對於顏寬恆一審宣判是否影響職權,李進清表示,全案目前爲一審宣判,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爲法」等法規,並未規定立委一審判刑必須解除職務,待三審判刑確定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應褫奪公權時,顏寬恆纔會被解職。
依據檢方起訴書,顏寬恆位於臺中市沙鹿區豪宅,涉嫌侵佔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選舉期間遭告發後,顏寬恆、建設公司負責人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於廷,張女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恆與顏寬恆妻陳麗凌、顏寬恆胞弟顏能賢購買所涉及土地及建物,這部分涉及僞造文書。
此外,檢方偵辦時發現,顏寬恆疑似用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全案112年4月間依竊占、僞造文書與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顏寬恆等人起訴。(編輯:郭諭儒)1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