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末老翁誤信偏方砸487萬買「犀牛角粉」 中藥房母子遭判刑

臺中市某中藥房林姓婦人與蔡姓兒子涉非法販售來源不明的「犀牛角粉」,並以1兩50萬元高價賣給癌末何姓老翁,何翁病逝後家屬持剩餘犀牛角粉向衛生局舉發,鑑定爲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印度犀牛」,中藥房母子遭送辦。(警方提供/潘虹恩臺中傳真)

臺中65歲癌末何姓老翁誤信偏方,自2021年起向某間中藥房以1兩50萬元高價購入「犀牛角粉」服用,砸487萬元仍病逝,何翁家屬持剩餘犀牛角粉向衛生局舉發,鑑定爲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印度犀牛」;臺中地院協商判決,將中藥房林、蔡母子依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共6罪,判刑各8月徒刑,緩刑2年,可上訴。

據悉,癌末的何翁2021年聽信坊間流傳,認爲犀牛角粉可改善病情,前後陸續花了487萬元向某家中藥房購買6罐、約10兩重的犀牛角粉,服用完5罐不見成效並在去年4月病逝,家屬事後發現何翁多次高價購入藥材,認爲中藥房從中牟利,向中市衛生局舉發。

檢警查出,74歲林姓婦人與47歲蔡姓兒子經營中藥房,向何翁以「每兩犀牛角粉50萬」開價販售,再由47歲蔡姓兒子負責將不明來源的印度犀牛角研磨成粉、裝罐,並在罐身標註「火」字意指「火犀牛」;何翁去世後,家屬提供剩餘犀牛角粉向中市衛生局舉發,經過DNA鑑定,確認該粉爲印度犀牛角粉,屬於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

檢方發現,林、蔡 2人均明知犀牛列爲瀕臨絕種之野生動物,而犀牛角粉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仍爲了牟取不法利得在店內販售犀牛角粉;檢方並認爲,母子兩人在6次犯罪行爲中,各自的犯意和行爲不同,請求法院分別論處併合並處罰,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2人。

案經檢察官與林、蔡母子於審判外認罪協商,2人均認罪,臺中地院依協商程序判決,以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判處母子各8月徒刑,緩刑2年,應支付公庫各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各2場次,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