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轉院致婦人失能 醫院與醫師連帶賠605萬確定

周姓婦人到屏東縣迦樂醫院就醫期間因抽蓄、高燒情況未及時轉院,導致失能、長期臥牀,家屬提告求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院方及醫師須連帶賠償新臺幣605萬餘元確定。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周婦因精神疾病於民國107年6月7日入院,由龍姓院長及邱姓醫師先後擔任專責醫師;6月26日清晨4時許,院方通知周婦的女兒,告知周婦出現抽蓄、高燒現象,須立即轉院救治。

周婦的女兒隨即前往接收轉院的醫院等候,但直到上午9時許周婦才被送抵。經此醫院判斷後,周婦再度被轉至另一家醫院急救,診斷爲腦膜腦炎合併癲癇,並被送入加護病房治療。周婦因認知功能喪失,無法自理生活,需長期臥牀照護。

周婦的女兒認爲迦樂醫院延誤救治,向院方及邱姓醫師求償新臺幣624萬餘元。

龍姓院長及邱姓醫師指出,周婦當時並無急重症,僅需依照一般轉院程序,因救護車公司位於市區,派車到院需要時間,當天上午8時45分已完成轉院,並無延誤。

一審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報告,認定龍姓院長及邱姓醫師安排轉院的過程延宕,未符合醫療常規,並與周婦所受損害有因果關係;此外,院方則未盡到對僱用人的監督注意義務。

一審判決院方應與邱姓醫師連帶賠償554萬餘元。案經院方與邱姓醫師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爲,雙方對膳食費用有爭執,但此筆費用屬於醫療單據記載的管灌費,屬於必要支出,因此改判院方應與邱姓醫師須連帶賠償605萬餘元。

院方不服判決,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