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發佈集體戶口管理規定 新生兒可隨父母入集體戶
5日,廣州市政府15屆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高校中職等非廣州戶籍學生、符合入戶條件無合法住宅等人員,可申請遷入廣州集體戶口。新生兒登記時,若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爲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高校中職學生可入集體戶
規定明確,幾類人員可以遷入廣州集體戶口。包括: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根據國家招生計劃招收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州戶籍學生,可以申請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已由設立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的國家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人力資源市場簽訂人事代理、戶口代理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或者有廣州市戶口,但無合法住宅類房屋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親屬,且屬於引進人才入戶、積分制入戶和政策性入戶及其他入戶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相應的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此外,在本市親戚朋友家庭居民戶口搭戶的人員,可以依條件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口、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新生兒不可入學校學生集體戶
規定明確,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均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戶口屬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爲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新生兒隨非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方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兒父母一方戶口屬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爲本市居民家庭戶口的,新生兒隨本市居民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體戶口,另一方是外市戶口,或者雙方均爲集體戶口的,新生兒按隨父或隨母原則可以在集體戶口內申報出生登記。
此外,集體戶口人員死亡1個月以內,應當由其親屬或者集體戶口專職管理人員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申報戶口註銷。
在穗購房後須遷出集體戶
規定還指出,學校學生集體戶口人員結束學業後,應當及時到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者遷到擬就業地。
若通知後不來辦理或無法通知的,本省生源將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開具戶口遷移證並寄往學生原籍公安機關,由原籍公安機關登記戶口;外省生源將由學校所在地的區公安機關爲該校設立1個外省籍學生空掛戶集體戶頭,另行管理。
人力資源市場集體戶口、工作單位集體戶口、政府公共集體戶口人員已經在本市購買合法住宅類房屋的,應當申請將戶口遷到其房屋處登記。經集體戶口設立單位要求遷出而拒不遷出的,公安機關可將其戶口遷到其在本市購買的合法住宅類房屋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