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鋪設木地板 地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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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條件好了,裝修有時候也得講究起來,比如說在陽臺上鋪上一層木地板,腳感好又防滑,用作休閒陽臺最適合不過了。但也有不少業主會在裝修前提出這樣一個疑問:

金山一名業主很乾脆,選擇直接在陽臺地漏上鋪設木地板,不過結局卻很讓人崩潰!

2021年1月8日清晨,零下8度,家住二樓的張女士蜷縮在牀上享受着溫暖,可當她一覺醒來,眼前的一切使張女士心情瞬間降到冰點:臥室和客廳的木地板、傢俱全都泡在了水中,陽臺鋪設的木地板因地漏返水正不斷地往外滲水。張女士急忙聯繫物業公司進行處理,但物業因故並未上門。

1月9號,張女士家中再次漫水,物業公司這才上門維修,處理了外接管道,此時張女士的房屋及傢俱已浸泡在水中兩日。

事後,物業告知張女士,此次漏水,是因一樓的王先生數年前將公用水管外移受凍後導致的返水。

原來,張女士所住的小區是拆遷小區,建造年代較久,小區安裝的水管從一樓貫穿到六樓。一樓的王先生,爲避免日常管道堵塞返水,找開發商協商後將二樓以上的水管外移。

張女士要求一樓的王先生和物業共同賠償自己的損失,未果,遂訴至法院。

張女士認爲

一樓的王先生違法改造下水管道致使自己家中大量進水,損失嚴重;物業則因延誤處理致使受損不斷擴大,要求兩方共同賠償自己的損失。

王先生辯稱

下水管道確係自己外移,但當年是經過開發商和樓上住戶同意的,故外接管道合法合規。極寒天氣下,該棟樓就張女士家返水,主要是因爲張女士裝修改變房屋性質,將二樓陽臺作爲起居室,在未將陽臺地漏封住的情況下直接覆蓋木地板,導致返水後未及時發現,因此,張女士本人應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爲

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責任。極寒天氣前夕,公司發佈了《溫馨提示》,告知住戶水管防凍措施,張女士家沒有采取公司提示的措施,才導致返水問題,此外裝修不當也是導致返水的一大原因。外接管道的責任應由改接人和使用人承擔。

第一

一樓王先生改建水管的行爲屬於先行爲,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使用房屋,但也存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故王先生在改建水管這一先行爲後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防止因改建水管給他人造成損害,但王先生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第二

物業公司明知涉案房屋存在管道外移的現象,在極寒天氣下應當預見水管暴露在外可能凍結,並應針對小區內的外移水管採取一定的防寒抗凍措施,但物業公司未採取該類措施,僅發佈《溫馨提示》,同時在1月8日接到張女士報修後沒有及時處置凍結管道,導致張女士損失不斷擴大,也存在過錯。

第三

張女士涉案房屋的陽臺地漏系開發商設計的必要構造,根據建築常識,在暴雨天氣排水不暢、寒潮天氣水管凍結或者生活垃圾堵塞陽臺下水管時,二樓陽臺容易發生返水,保留地漏能夠起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置的作用。故張女士在地漏上直接覆蓋複合木地板的行爲屬於裝修不當,對損害後果的擴大也有一定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酌情確定由王先生承擔35%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張女士自行承擔30%的損失,即判決王先生和物業公司分別賠償張女士2800元。

該案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另外,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切勿私自改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原有結構,如因改建行爲造成他人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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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陸燁波 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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