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企合謀漲價,理當企業與個人同罰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信誼聯合醫藥藥材有限公司、河南潤弘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匯信醫藥有限公司三家藥企開出總額超 2.2 億元的罰單。
經查,三家企業通過橫向壟斷協議,將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價格推高 11 至 21 倍,並劃分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市場,長期維持高價壟斷。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並頂格罰款,同時對涉案自然人罰款 50 萬元。
藥企合謀漲價導致市場競爭機制失效,藥品供應不再遵循質優價廉的市場規律,淪爲了少數企業的利益遊戲。若壟斷漲價持續,市場調節功能將徹底喪失,藥價虛高、供應僵化、創新停滯等問題將接踵而至。此次注射液價格暴漲 21 倍,無論對藥品市場秩序還是患者權益都構成嚴重威脅。
監管部門對藥企壟斷行爲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近年來,從原料藥壟斷到藥品串通漲價,多起案件均以數億元罰單收場。重罰雖使部分企業收斂,但仍有鋌而走險者。根源在於罰款成本由企業承擔,而拍板漲價的決策者不僅無需自掏腰包,甚至可能因短期利益被視爲 “能人”,導致 “企業交罰款,個人拿獎金” 的荒誕現象反覆上演。
“只罰企業不罰人” 的舊規,本質是對企業決策者任性決策的縱容。當決策者無需爲違法行爲付出個人代價時,所謂的 “集體決策” 便成了逃避追責的擋箭牌。在此背景下,冒險串通漲價可能被異化爲追求政績與彰顯個人決策能力的手段 —— 即便東窗事發,也不過是慷企業之慨,個人毫髮無損。
此次案件的突破性在於,2022年,我國反壟斷法新增壟斷協議 “個人責任” 條款後,監管部門首次對自然人追究達成壟斷協議的個人責任。50 萬元罰款對個人而言已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其象徵意義遠超經濟懲戒,標誌着推動合謀漲價的個人將無法置身事外。更進一步,若企業高管的薪酬、股權激勵與違法行爲直接掛鉤,若參與決策的每個簽字者都面臨追責,曾經肆無忌憚的漲價密謀恐將難以得逞。這種追責到個人的機制,遠比單純處罰企業更具震懾力。
藥企串通漲價現象屢禁不止,根源在於治理面臨取證難、違法成本低等困境。儘管企業罰款屢創新高,但決策者無需擔責,導致壟斷行爲的 “決策源頭” 始終存在。此次對個人的開創性處罰,填補了這一制度短板。將 “企業與個人同罰” 常態化,方能倒逼企業決策者對藥價問題保持必要審慎。
作者:羅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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