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再婚後,母親和繼父有權給孩子改姓嗎?

“愛之慾其生,惡之慾其死”,在相愛時都認爲會和對方白頭偕老,然而時光如梭,曾經的熱戀也可能被生活的風霜消磨殆盡。

那麼,在婚姻關係結束以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權利給孩子改變姓氏呢?

案例

張女士與周先生經人介紹後相識,在一年後步入婚姻殿堂。婚後,二人擁有一個孩子小周。在小週上小學後,因爲學校距離家比較遠,爲了方便照顧,張女士在其學校旁邊租了一房子住下。而周先生則因工作地點與夫妻孩子所居地方不一致,考慮到每天的通勤時長,他與張女士開始了分居生活。

在小周小學的時光裡,因爲不同吃同住,周先生與張女士之間的關係逐漸趨於平淡,二人之間的溝通交流越來越少,感情也慢慢破裂。

等到小週上了高中以後,實在難以找到共同話題的二人決意離婚,並通過協議將小周交由張女士攜帶,周先生則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雖然沒有親自撫養女兒,但周先生對女兒還是極爲喜愛的,每週工作不忙時都會前往張女士的住處的探望女兒,而孩子因學業繁忙,一般都居住在學校宿舍,在放假回家時,對於父親時常的探望關懷也十分受用。

而此時,張女士經過好友介紹,與本市另一名男性胡先生見面,二人驚喜發現他們之間有許多共同語言,且喜好三觀基本相同。和胡先生結束愉快暢聊後,張女士回到家心情舒暢,彷佛重新回到年輕熱戀之時。

在與胡先生多次見面之後,二人互生好感,不久後便確立了戀人關係,隨後登記成婚。由於年歲都不小,張女士坦然告知胡先生自己還需要撫養女兒成長,而面對乖巧懂事的小周,胡先生也顯露出恰到好處的關心和照顧。雖然胡先生與小周之間並無血緣關係,但因其態度真摯,獲得了小周的好感,形同父女。

在二婚一年後,張女士與胡先生仍舊保持火熱的感情,而小周也順利通過高考,進入當地一所名牌大學深造。而沒有與張女士產生再要一個孩子想法的胡先生,儼然將小周當作自己是親生孩子。見他爲小週上大學前前後後忙綠準備,張女士心中十分感動,她突然想到:要是能把小周的姓氏改爲胡就好了,這樣更有利於她融入家庭,與胡先生的關係也更近一步。

說幹就幹,張女士諮詢完胡先生的意見後,發現沒有問題便開始着手此事。雖然小周對陪伴自己十幾年的姓氏頗爲不捨,但是看到母親嚴肅的面容,還是不敢拒絕其要求。

然而,就在周先生偶然得知此事後大爲惱火,他認爲自己這些年持續支付撫養金,爲小周的學習成長盡到了父親應有的責任,然而前妻竟然在沒有告知他的情況下擅自更改了小周的姓氏,這讓他實在難以接受。

隨後,周先生就此事多次和張女士商談,希望她能夠恢復原來的姓名,卻一直遭到張女士的拒絕。無奈之下,周先生將其起訴至法院。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可以隨父姓或者母姓,且在婚姻家庭解釋編中明確表示,即便子女變更姓氏,父母也不能因此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因孩子年幼時,沒有足夠的社會認知能力和成熟的心智,需要父母履行監護、撫養的義務直至成人。

這種義務並不能隨着姓氏的變更和父母關係的破裂而被消解免除,在二人做出誕下孩子決定的一刻,就需要爲此成長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

但同樣需要明確的是,即使夫妻雙方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其父親和母親仍然屬於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於孩童姓氏的變更,不得由一方擅自決定,共同與另一方共同商議,明確告知。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編一第59條規定:父或母擅自將子女的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在本案中,張女士在沒有和周先生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將女兒小周的姓氏改爲現任胡先生的姓,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因此另一方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恢復原來姓名的訴求。

除此之外,案例中的小周在更改姓氏時已經年滿18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她對變更姓氏表達不滿和拒絕的意思後,作爲父母應該尊重孩子的選擇,不應按照自己的想法強行行事。

在法律上,對於子女姓氏的轉變,應當以最利於子女成長爲原則。雖然張女士認爲轉變姓氏可以增加胡先生和女兒之間的非血緣關係,但小周已經以原姓名完成小學到高中的血學業,不論自我認知,還是人際交往,原有的姓名影響都難以輕易更除,此時變更姓名不利於後續小周的正常交際,不應受到支持。

結語

父母愛子無可辯駁,但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人關係不同於父母之間的感情關係,其是獨立存在而非以後者作爲依託。即便分開,父或母仍然對孩子的教育生活有監管的責任。在此基礎上,變更孩子姓名這一件事也需要雙方共同商討協議,並根據孩子年歲綜合考慮其意見,在最有利的情況下做出合法合理的變更決定。

(《以案普法:再婚後,母親和繼父有權給孩子改姓嗎?》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