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違規相關人員要多方面追責

21日,中泰化學(002092.SZ)和國瑞科技(300600.SZ)一字跌停,其中原因都包括因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被做ST處理。

這兩家上市公司還有一個相同的背景,控股股東分別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資委和浙江省國資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在嚴厲監管的大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被ST甚至被責令退市已成爲常態,但短時間內陸續涉及多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還是應引發思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該做誠信的表率,不應反其道而行之。今後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還要加強,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和範圍也要加強。

首先,要充分認識到,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違規造假影響更壞,對資本市場破壞力更強。

本月14日,匯金股份、特發信息等公司已經被ST,這幾家公司的控股股東分別爲邯鄲市國資委、深圳市國資委。這一方面說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造假等違規行爲不是個案;另一方面說明,嚴厲監管不看“出身”,違規就打。

有數據顯示,截至去年8月18日,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總數爲1391家,佔全市場上市公司總數的26.38%,總市值爲381316.74億元,佔A股總市值的46.92%。這個規模不可謂不大。

一般認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比較容易得到國家資本的支持,財務狀況和經營基礎也相對穩健,能夠在經濟波動時期保持股價穩定,爲投資者提供可靠的收益。如果投資者在這些上市公司身上頻頻“觸雷”,不僅影響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也與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背道而馳。

其次,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違規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要全面壓實,更加嚴厲。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一些董監高人員往往具有雙重身份,一是企業的管理經營者,二是公職人員。對於前一個身份,證監繫統可以給予罰款、市場禁入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也會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一點在已有的處罰案例中得到了體現。

上月下旬,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草案)》,條例還要經過相應程序才能正式公佈施行,但此前的《徵求意見稿》規定,瞞報、漏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編制虛假財務會計信息,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等行爲,將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處分,最高可予以開除。

這也進一步明確了國資系統派駐上市公司的人員是具有公職身份的,要受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範。

除了上市公司本身責任人員,追責的觸角還可以向上延伸,包括控股股東單位,也包括國資系統。控股股東有故意指使的可能,國資系統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嚴重違規起碼是有失察責任。這種責任追究鏈條也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自身特點決定的。

再次,要進一步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選用程序和行爲規範,去行政化,增強市場化。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歸根結底是一家公衆公司,與衆多投資者利益攸關。國有股東應通過公司章程、權責清單明確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在理清權責邊界之後,要遵照上市公司章程,按照法定決策流程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相關事項進行管理。

一些時候,會存在國有控股股東行政化直接任命與上市公司應按照提名、選舉流程聘任的衝突,也會增強這些公司的行政化色彩。這就需要進一步去行政化,增強市場化。另外還要加強第三方的監督,既能防患於未然,也能“揭蓋子”、淨化市場。

總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頻頻因爲財務虛假記載等原因被處罰,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方面存在很多亟需規範的問題,今後監管和處罰的力度要進一步加強。在嚴厲監管和處罰之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本身和其“上級部門”也需要認真思考:作爲國有上市公司,在誠信方面的表率作用發揮沒有,監督制約機制、處罰措施到位沒有,今後又該如何防範這些嚴重違規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