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平等各自表述:哈佛也搞種族歧視?

(圖/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6月29日的SFFA v. Harvard案,宣告哈佛與北卡大學招生入學措施,因考量申請人的「種族」(非裔、拉丁裔、原住民排序優先)而違憲!最高法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不但讓美國許多頂尖大學行之有年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叫停,院長John G. Roberts, Jr.主筆的法院意見書,還指摘此種協助黑人與拉丁裔的善意行動爲「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自由派則強烈抨擊這樣的判決罔顧黑人及拉丁裔在美國的弱勢地位。Sonia Maria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就指稱:多數意見鞏固了教育體系中的種族不平等,破壞了憲法平等保護的精神。

從我們這些旁觀者來看,兩邊都互稱對方在搞「種族歧視」。大學給黑人優先也不是,不給也不是,爲什麼會如此?剛好臺灣前陣子也發生「菁英」的漢人學生,由於對(誤解了的)原住民「加分」政策不滿,而用粗魯訕笑的方式攻訐,產生「種族歧視」的爭議。或許看看美國法學界兩派論點的辯論,對我們也有些啓發。

先跳開族羣爭逐利益的角度,純由法理、邏輯來看,爲什麼兩邊都認爲自己在促進種族平等,都認爲對方在實施種族歧視呢?爲什麼一個歧視,各自表述,你搞得我好亂啊!

那是因爲,在憲法、政治、哲學上,對於何謂「平等」,有兩派幾乎相反的看法──個人主義與羣體認同。本案多數意見,顯然是基於強烈的「個人主義」立場,強調「平等」就是不能依種族標準來分類每個人。黑人、白人、華人,在競爭時只有個人能力與表現的高下,不應因爲膚色或種族,而受到優待或排斥。如果一個黑人與一個華人在申請哈佛的時候,條件相同,能力相當,卻因爲黑人享有優惠而能錄取,那就是「不公平」。在這種平等觀下,「排擠黑人」與「優惠黑人」,同樣都是種族歧視。

這兩種「平等觀」的差異,各有道理。但在美國的族羣問題只有「黑白」二元的時候,採取羣體身分、濟弱扶傾的理論,或許還比較容易操作──白人就是優勢,黑人就是弱勢,所以給黑人一點優惠來平衡一下,尚稱合理。但當美國的族羣不再是「黑白」二元,而是多元、複雜、混合的時候,到底族羣是優勢,哪個膚色是弱勢,就難以界定,積極平權措施也就更不易操作。

例如,同樣是非裔黑人,從非洲富有家族移民美國的非裔,與南北戰爭之前黑奴後裔的非裔,可以一律都當是「黑人」而優先入學嗎?同樣是少數族裔,華裔、日裔的先人也受到了慘痛的排擠、歧視、侵害,那爲什麼在申請頂大時不但沒加分還要被降等(以讓出位子給黑人)?而在亞裔內部,作爲新移民的印度裔、華裔、韓裔、日裔或許在成績上有着優勢,但越南裔可未必這種優勢,爲什麼不能納入「弱勢羣體」來享受優惠?

本件判決其實對美國絕大部分的大學,並無影響。因爲絕大部分的大學都是廣開大門,申請入學時沒有激烈競爭,因此也無須以積極平權措施來增加黑人的數量。會受到影響的,都是最頂尖的菁英學府—只有6%的大學生,在錄取率低於25%的大學中就讀。錄取率在25-50%的大學,其學生也僅佔全體大學生的10%!超過一半的大學生,都是在錄取率超過75%的大學就讀的。

美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原住民族」,都不只保障「個別原住民」,更重視「原住民族認同與地位」。所以不該要求、期待原住民「別當我是族人,只能當我是個人」。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要保障的不是「個別原住民」的狩獵自由,而是「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羣文化之重要基礎」,是爲了「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羣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羣之集體文化」,因此才受到保障。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針對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更是以原住民「族」的集體身分當作憲法權利之基礎。

在這樣的「集體認同」邏輯之下,不論我們對哲學上的平等以及憲法第七條的種族平等,是否採取個人主義觀點,在「原住民族」的相關政策措施上,都不能像美國最高法院這麼個人化,這麼排斥「族羣身分」。原住民個人的保障,有很大部分就是要跟他們的族羣歸屬、傳統認同連結在一起。這纔是探究「原住民入學保障」該有的視角!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