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錢包裡只有1600元...陸男竟向失主討2千「酬勞費」

錢包示意圖。(圖/記者黃心瑀攝)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湖北省武漢一名李姓女子化名)4月30日時去看了電影,不過卻不小心電影院大廳遺失錢包。隔天,撿到錢包的男子透過電影院的員工李女連繫,並稱錢包裡的東西一樣都沒少,也願意歸還,不過卻要求500元人民幣(約2218臺幣)的酬謝款。李女雖然不情願,但考慮到包裡都是重要證件,最後給了這名男子300元人民幣(約1330臺幣),拿回東西。

據《武漢晚報》報導,李女在4月30日晚上到商場看電影,隨後將錢包放在電影院大廳的椅子上,等到發現不見時已經是晚上9點22分了。警方透過電影院的監視器發現,一名原先坐在李女對面的男子,等李女離開大廳後,將錢包拿起並走進廁所,隨後離開電影院。

5月1日時,這名男子透過電影院員工與李女連繫,並表示錢包裡的東西「一樣都沒少」,但卻開出須要給500元人民幣當做酬勞費。李女很無奈,因爲包裡只有370元人民幣(約1641臺幣)跟重要的證件,但最後還是以300元人民幣當作酬勞,纔將錢包拿回。

但是李女對於向失主要求酬謝金這件事感到很疑惑,認爲這件事不合法,不過當地律師則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拾獲東西之後,拾得人應通知失主領回物品,而失主則是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費,以當作報酬價格的高低則是由遺失物品或是保管失物所產生費用訂定。不過,雖然向失主索取報酬不違法,但是這是個不值得被提倡的舉動,從道德角度方面來看,還是拾金不昧爲好。

那在臺灣撿到錢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呢?立法院在2012年時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原本拾得人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降爲一成,且若是失主爲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可以不用給任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