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仙國小石狛犬非古物 李承龍二審減刑改判四月

前臺北巿議員李承龍(左)被控毀損逸仙國小石犬案。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前臺北市議員李承龍等4人,持榔頭毀損逸仙國小前的石狛犬,一審判決李承龍、邱晉芛有期徒刑5月、王啓鑌以及呂承遠有期徒刑4月,均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9)日撤銷原判,依毀損罪改判李承龍、邱晉芛各4月徒刑;王啓鑌、呂承遠拘役70日、50日,4人都可易科罰金定讞。

李承龍等4人獲減輕刑度理由,主要是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爲,李承龍等人主張他們的行爲屬言論自由,空言否認有何毀損犯行,沒有理由。石犬先前已遭破壞原貌,經臺北市文獻會審議後,未列爲「一般古物」,僅屬年代久遠的石築構造物,後經修復,金額爲 22 萬元,文化價值、歷史意義不高,李承龍等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今年5月28日晚間8點多,李、邱2人及支持羣衆,分持榔頭,猛力敲擊致石狛犬局部碎裂,外觀效能喪失,2人隔日拒絕繳交保釋金,遭法院裁定羈押後,呂、王爲報復萌生歹念,530日凌晨1時許由王持木棍敲擊其中一隻石犬;呂則在旁拿手電筒照明把風,導致石犬毀損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