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源等矛盾,廣西一燒烤攤主駕車衝撞鄰攤致十人受傷獲刑6年

因客源問題、懷疑妻子與鄰攤主有不正當關係,廣西橫州市一燒烤攤主商某某竟駕車衝撞鄰攤,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傷。廣西橫州市法院日前公佈的判決書顯示,商某某一審被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判決書顯示,商某某生於1992年,系廣西橫州市人,其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23年9月20日被橫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橫州市檢察院以“橫檢刑訴〔20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商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於2024年1月12日向橫州法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橫州市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商某某在橫州市橫州鎮經營燒烤攤期間,與相鄰的“樑某宵夜”攤主即被害人樑某慧因客源問題及其他瑣事產生矛盾。

2023年9月20日0時許,商某某因其燒烤攤生意不好,又認爲樑某慧與其妻子有不正當關係等,遂產生駕車撞樑某慧的想法,便不顧周圍羣衆安危,駕駛小轎車在距離“樑某宵夜”攤幾十米距離處向樑某慧衝撞後,又駕車往前衝撞到正在吃夜宵的羣衆,造成樑某慧及被害人陳某航(6歲)、蘇某平、盧某、何某藝、農某珍、周某棟、潘某飛、謝某秀、孫某裕等羣衆不同程度受傷、宵夜攤桌椅等損壞的後果。

經鑑定,被害人陳某航、蘇某平、盧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樑某慧、何某藝、農某珍、周某棟、潘某飛、謝某秀、孫某裕的損傷均屬輕微傷。商某某作案時爲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商某某駕車衝撞他人後,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在民警到達現場後如實交代自己駕車衝撞他人的事實。事後,商某某的親屬代其賠償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

法院另查明,謝某秀於2023年9月20日被撞傷後即到橫州市人民醫院治療,2023年9月24日出院,住院4天,診斷爲肺挫傷、多處軟組織挫傷等,醫療費3214.33元,出院醫囑:建議全休壹周、住院期間陪人壹名、不適及時就診。2023年12月1日,謝某秀到橫州市人民醫院複診,門診費用253元。以上醫療費共計3467.33元。

橫州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商某某爲泄私憤,以駕車衝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輕傷二級、七人輕微傷以及財物損壞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有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商某某已賠償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被告人商某某的犯罪行爲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秀受傷,導致謝某秀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告人商某某應予賠償。綜合相關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爲商光林應賠償謝某秀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5936.49元。

4月9日,橫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商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某秀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93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