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分組銀團模式,銀團貸款新規徵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日前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將銀團貸款作爲鼓勵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新舉措。

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近年來,商業銀行銀團貸款業務穩步發展,充分發揮了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分散授信風險等優勢,成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大型客戶和項目融資的重要方式。但隨着市場環境變化,於2011年發佈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銀團貸款業務發展的需要。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修訂能夠有效推動商業銀行在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金融供給的同時,強化同業合作、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

納入分組銀團模式

從內容來看,《辦法》涉及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

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增加了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明確監管導向,要求商業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在銀團貸款收費方面進一步完善定價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結合國際經驗和市場實踐,納入了分組銀團模式。

分組銀團貸款,是指銀團成員通過貸款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種類貸款的銀團貸款操作方式。同一組別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貸款條件應當一致。

實際上,早在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銀團貸款業務技術指南》中,就對分組銀團貸款的創新模式進行了探索。

金融監管研究院研究員延嬌陽表示,各家銀行在貸款審批、規模控制上差異較大,通過這種期限或者種類分組方式,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業務發展特點選擇適合本行的業務開展,改變了當前較爲單一的銀團模式,進而提高銀行參與銀團貸款的積極性。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對分組銀團的組別設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確要求,可以改變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有利於銀團成團。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的形式進行部分轉讓,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

進一步明確代理行職責

此前,銀團貸款存在着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等亂象,此次《辦法》對代理行職責及設置進行了明確。

《辦法》對銀團貸款管理進行了更爲細緻的規定,針對目前銀團貸款代理行設置混亂、貸款各自代理、多家轉存等亂象,進一步明確了代理行職責。

“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結構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同時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在銀團團體收費方面,《辦法》規定銀團貸款除提供一般貸款服務外,還提供銀團籌組、分銷、代理等類投行業務,合理收費是銀團貸款良性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認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銀團貸款收費的相關要求:一是明確監管導向,在“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收費原則基礎上,增加“公開透明”“息費分離”兩項。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定價機制,明確內部執行標準,強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違規行爲,規定銀行不得通過虛假組團、內部組團等方式,違規向借款人收費、提高融資成本。

市場分析稱,接下來銀團貸款有望成爲服務實體經濟的主流信貸產品,逐步成爲新時期的銀行同業業務模式。對於牽頭行、代理行等來說,在實現貸款本息收入的同時,還可以解決授信集中度問題和獲取中間業務收入。預計銀團貸款將是銀行一項“商行+投行”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