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公司派剝奪投票權 金管會:大同不應自行解釋法規要給表決權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大同股東會今(30)日改選董事,最後由公司派大獲全勝,市場派則控訴投票權被剝奪,金管會對此表示,任何法規解釋不該由大同自行認定,因此公司要給股東表決權,且3家投資公司在2018年依法向金管會申報持股。

▲大同股東會今天改選董事,公司派與市場派經營權之爭再度浮出檯面。(圖/大同股東提供)

大同股東會今天改選董事,公司派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5項規定,持股超過10%,未向金管會申請,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因此認定市場派取得股票沒有表決權。

不過,金管會證期局表示,羅得投資、競殿投資、三雅投資共3家投資公司已在2018年5月18日依法提出申報,持有大同股票累計10.004%,隨後當年的10月26日則申報變更持股,增加到11.02%。

證期局指出,無論企並法陸資的認定,任何法規解釋都不該由大同公司來自行認定,因此公司要給股東表決權,且證交法第43條也沒有限制股東權規定。

證期局也提及,將請集保公司瞭解並查覈相關股務作業,大同公司若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6條有關股務內控制度規定,將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若不得自辦的話,意味着認定公司程序瑕疵,顯示公司無法勝任工作,必須委託其他券商或股務機構辦理

根據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的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處以3萬元違約金,但其於最近1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2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可處以5萬元至500萬元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