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間借貸所收取的利息 應辦理所得稅申報與扣繳
財政部今(16)日表示,有民衆詢問營業人之間定的借貸契約所收取的利息,是否要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還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財政部表示,若爲非金融業營利事業,互相訂定借貸契約,其所收取的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解釋,就營業稅的部分,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規定課徵營業稅,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的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所以非金融營業人相互之間訂定的借貸契約所收取的利息,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另依據所得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利息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繳納,所以營業人與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的利息,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綜上,財政部表示,非金融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支付的利息,應依所得稅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