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不規範,罰款兩行淚?古代百姓用水的規矩!

康熙年間,永濟縣一位張姓縣民在西源頭村購置田地後,將附近一處泉水佔爲己有,不允許石佛寺使用,還控告僧人取水。

官府調查後發現,該泉水實際上是石佛寺香火水地的一部分,且寺院年代久遠,歷經唐、宋、元、明都在此取水,從未發生過僧民爭水的事情,而且寺院持有的碑帖也表明“水系寺中之水”,因此,判定寺院可繼續用水。

由此可見,古時的山泉小溪之水並非無主之物,隨意取用可能會引發用水糾紛。

(一)糾紛不斷的用水問題

俗話說“七個舉人八個監,不頂魏墩一個旦”,這句話的背後正是一起用水糾紛案。

明洪武年間,京城名旦魏墩偶遇同村(魏家院村)老伯,一番交談後得知河津老家正在同臨近的“下八村”打官司。奈何“下八村”有七個舉人、八個監生,個個能言善辯,讓他們多次敗訴,迫不得已才趕來京城,準備告狀。

魏墩聽了之後,立刻找人撰寫訴狀,帶着鄉親們去工部衙門告狀。經過欽差大臣凌佐棠的親自勘察審理,鄉親們贏了官司,恢復了正常用水。此事過後便有了“七個舉人八個監,不頂魏墩一個旦”的說法。

魏墩老家魏家院及周邊村落的水源地爲“河津三峪”,即土神峪、遮馬峪和瓜峪,其中瓜峪又分天澗、太澗和西長大澗,位於今天的河津市。三峪內的水又被分爲清水和濁水,清水是來自山谷泉眼的水,濁水是天降大雨形成的水。

明朝欽差大臣凌佐棠當時爲了解決用水糾紛,“親至瓜峪,踏視水渠”,根據“地之近遠,水之繁稀”對各村的引水地點進行了重新規劃。

按照規則,魏家院等村使用瓜峪的清水,尹村、蘆莊、寺莊、樊村等使用瓜嶼西長大澗中的濁水;幹澗村、固鎮等則使用遮馬峪的清水。這種分水方式因合乎情理而被後世一直沿用。

到了清朝,幹澗村村民史傳清因嫉妒使用濁水的尹村水量充沛,土地肥沃,偷偷把尹村西長大澗兩旁已經填平棄用的死渠挖開,盜引濁水。尹村的師在午等人因西長大澗的濁水水位下降,無法正常引水,在村渠渠口建了一道土壩用來加高水位。水位增高後,幹澗村擔心田地被淹,與尹村一起訴訟至官府。

官府審理之後,禁止幹澗村偷盜濁水,不準尹村私自堵水。因兩村皆有過錯,並未給予處罰。但此時尹村濁水水位已經下降,影響正常引水,尹村認爲對自己是不公平的,隨即進京上訴。而後,經過山西巡撫徐忻的勘察,判定尹村可以築壩攔水,但是土壩“不許過高”,這場糾紛也就此了結。

僅圍繞一個河津瓜峪,歷經兩朝糾紛不斷。凸顯了有效管理水資源的重要性,否則,“各開渠道,彼爭此奪”,將直接影響農田灌溉。畢竟,在農耕社會,水資源管理的首要目的正是處理好農業與水的關係。

(二)力求公平的用水制度

如何讓一個農耕社會富強起來?秦始皇用都江堰、鄭國渠、靈渠等水利工程告訴世人,管好水資源,你甚至可以一統天下。而且有史爲證,“渠就......於是關中爲沃野,無凶年,秦以富強,卒並諸侯,因命曰鄭國渠”,意思是說鄭國渠修好之後,秦國的關中之地成了一片沃土,秦國因此而變得富裕強大,最終吞併諸侯。

漢承秦制,在繼續興修水利的同時,首次建立了明確的用水制度,解決了如何去管水的問題。兩朝結合,爲後世王朝建立成熟完善的水資源管理體系打下了基礎並指明瞭方向。甚至在唐朝就出現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國綜合性水利法典——《水部式》,涵蓋農田水利管理、航運管理、漁業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內容詳實貼切。

在秦朝之前,就有了專管水事的官員——司空。秦漢之後,國家水利事務被細分爲行政管理和工程管理,增設都水官(後稱都水監),專門負責水利工程的建設。隋以後,隨着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國家水利事務由工部及其下屬部門水部負責。基於“皇權不下縣”的歷史傳統,鄉村等基層地區,根據水源劃分灌區,而後由灌區內的村莊、水戶自行推選渠長、堰長、斗門長等水利基層管理人員,並報官府備案確認。

在水事管理上,灌渠規格、閘門大小都有嚴格的建造標準,不能隨意更改,只爲了日後能公平公正的分配用水。這也是古代分水的基本原則,即“均水原則”。這裡的“均”並不是平均,而是在公正的制度下進行合理分配,保證各得其分。

通常會根據地畝面積、作物類型確定各家各戶的用水量,並製作水碑、水冊、渠冊作爲用水依據。只有登記入冊的農田、農戶才能合法用水。同時水冊對於每家每戶的引水地點、用水時間、用水次序也有詳細規定。

在用水次序上,歷朝歷代都會遵循“先盡百姓灌溉”、“先稻後陸”以及“自下始”的原則,意思是先保證農業灌溉用水;先水田,後旱地;先下游,後上遊。每次輪灌都會由灌區內的村莊輪流主持,相互監督。

由於古代並不能非常精確的計算用水量,所以在灌溉時會根據用水時間來確定用水量。比如,在渠邊插上一炷香,“香長一尺,燃時放水,燃盡則停”。同時,對於違規用水也有嚴格的懲罰措施,如“違反水法多澆地畝,每畝罰小麥一石”,以及“諸盜決堤防者,杖一百”,意思是指“爲了私人用水而決裂堤岸私開水道”的,仗打一百。

可以看出,“不患寡而患不均”這一理念在古代用水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保障供水平衡,並不是說說而已。

(三)出錢出力的用水資格

源於農業與水的緊密關係,想要獲得用水權,首先要有耕地,這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但並不是有了耕地就能合法取水。

若要獲得用水資格,簡單來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在中國古代,大江大河上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官府主持修建,如果要引水入田,通常還需要修建一些塘壩渠堰等小型水利工程。

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通常是由國家出資,優先從水利工程的受益地區徵調丁夫。被國家徵調通常是無法拒絕的,但不同朝代會有例外,如元朝吉當普重修都江堰時規定“不役者,日三緡”,“一緡”代表一千文錢。意思是,如果不想服勞役修都江堰,那麼需要每天上交三千文,相當於用出資代替出力,這樣也可以讓自己所屬地區獲得用水資格。

對於渠堰等農田水利工程,一般由基層自行申報,自行籌資,自主修建。如果家境殷實,可以直接捐資,這樣不但可以獲得用水資格,還會被刻在水碑上,留名傳頌,與現代社會的冠名略有相似。

平民百姓一般都是通過出工出力的方式取得用水資格。主持修建的渠長、堰長等基層管理人員,會根據每家每戶的地畝面積,用水需求來確定每戶需要出工的人數,渠堰完工之後“計工多寡,分配用水”,即根據實際出力的多少來分配用水量。如果不出錢也不出力,那麼“各鬥下若有在前不出伕役使水之家,今後無得使水”,以後就無水可用。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可以獲得用水的資格,但後續用水同樣需要繳納水費,不過在古代水費通常以稅收的形式加入田租賦稅之中一起徵收。

稅收的多少由田地面積和作物類型來確定,如“水田每畝納谷五斗、草十斤,旱地每畝納谷二斗”。意思是用水多的水田稅收要高於用水少的旱地。宋朝王安石變法時期,甚至通過承諾“更不增添水稅名額”,即不增加水稅來調動百姓發展灌溉的積極性。

古代水的主要用途,除了農業灌溉就是生活用水了。生活用水由於對水質要求比較高,不論是鄉村還是城鎮,一般都是選用井水。人工鑿井在我國六千年前就已經出現了,但由於鑿井花費巨大,除了達官貴人有能力使用私井之外,普通百姓主要使用“公井”。

“公井”是由多戶人家或者一個村莊共同出資修建、維護的,就像唐詩中寫的那樣“淺淺一井泉,數家同汲之”。同時由鑿井參與方制定井規,協商共管,比如,有些村莊會要求使用“公桶”取水,以限制每次的取水量,實現公平取水。

同農業灌溉用水一樣,參與修建、維護即可獲得水井的使用權;不同的是,爲滿足日常生活用水而使用井水的,不需要繳納水費,也沒有相關的稅種。如果使用井水灌溉,或者進行生產加工,則另當別論,同樣需要多繳賦稅。總之,不管是現代還是古代,都沒有“坐享水利”的說法,“誰出力,誰受益”的原則貫穿始終。

作者:林子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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