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話要說-學運自訴案 不應傳訊

層層保護 太陽花學運引爆324政院流血衝突事件,臺北地院受理提告,30日傳喚行政院長江宜樺(中)等人出庭應訊,庭訊後在隨扈的簇擁下離開,創下現任行政院長被以殺人罪傳喚的司法新紀錄。(陳志源攝)

臺北地院審理「323攻佔行政院『殺人未遂自訴案』」,傳訊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的審理程序,涉有違背刑事訴訟法制;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則可不必到庭。

首先,本件「『殺人未遂』自訴案」,涉有不符合訴訟要件。自訴人及代理律師卻未能在所提呈證據中,具體指出:行政院長及3位警政首長,如何與執行驅離的警察,涉有「犯意聯絡與行爲分擔而應成立『殺人共同正犯』」?抑且,自訴人並未追訴執勤警察,又如何可以「跳躍式的自訴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自訴人等顯系在欠缺共犯證據而仍蓄意利用自訴達到「羞辱行政院長及警政首長的目的」。本案根本不具備提起自訴的法定要件;法院即不應傳訊4位被告。

其次,《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應就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自訴案件的審判庭只能夠就自訴代理律師已經提出附卷的犯罪證據,踐行調查與辯論而已;反之,自訴庭法官不能另就自訴卷宗內所不存在的證物,越俎代庖的代替自訴人再去「行文政府機關調取公文書」;抑或以「傳訊官員做爲證人」而進行證據調查。

簡單的說:審判庭法官只是依據憲法實施審判職權的「聽訟法官」;自訴庭法官也不是「代表國家實施追訴犯罪權力的『檢察官(公訴人)』」。

因此,臺北地院行文警政單位要求調閱或查扣「323攻佔行政院驅離現場紀錄」或「行政院對警政機關下命執行驅離的公文或電話紀錄」云云,均屬違背刑事訴訟法制而構成無效。被告可以提出異議。

學運人士一再對外表明:「323學運自訴案」就是要給予馬政府及全體警政機關一個「羞辱性的司法教訓」。依據上述「自訴欠缺『被告犯罪證據』之法定要件」暨本項「利用自訴達到『恫嚇』之不法目的」等兩項訴訟要件瑕疵,臺北地院的林呈樵法官固不應先行傳訊4位被告;4位被告亦可不必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