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劍執行】真會玩!凍結銀行卡後,他竟然這樣領工資

被執行人

“我以爲偷偷換了工資卡,法院就拿我沒辦法了……”

“你真的太天真!”

法官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某保險公司因與尚某和劉某發生保證保險合同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尚某欠某保險公司11.6萬元,自2024年1月起每月償還3000元,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尚某和劉某均未履行義務,某保險公司向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法院凍結了尚某和劉某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因未查找到尚某下落,依法對劉某採取拘傳措施。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劉某在工資卡被凍結後,又另外辦理了銀行卡領取工資,遂明確告知劉某,其行爲已經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情形。劉某及其家屬在認識到嚴重後果後,積極籌錢,當天將案件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首先,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可直接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在受理連帶責任保證的執行案件後,依據職權對執行依據載明的全體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執行保全措施。本案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可以向有履行能力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採取執行措施。

其次,被執行人的工資卡被凍結後,偷換工資卡並領取工資的行爲,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承擔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闡明,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中的第二項: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本案劉某作爲主債務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法院將其工資卡凍結後,更換工資卡轉移工資收入,致使法院作出的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爲,屬於法律解釋中“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期數丨2332

供稿丨執行局 劉 敏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覈丨政治部 張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