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率減半!展演團體滿足「2條件」即可享優惠

爲鼓勵藝文產業發展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新北市推出娛樂稅減半優惠。(示意圖/賀培晏攝)

爲鼓勵藝文產業發展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於新北市轄內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所管理之供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只要在演出前申請臨時公演娛樂稅申報,即可享有娛樂稅徵收率減半課徵。

稅捐處說明,依本市目前徵收率規定,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稅率爲10%;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稅率爲1%,但只要滿足「於新北市公立藝文場所演出」、「展演前先申報」,即可享有稅率減半優惠,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8條規定,取得文化部認可之文件,可再享減半課徵娛樂稅,等於減半再減半。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鑑於現今藝文產業表演型態多元,展演方式、活動內容亦日趨豐富;因應表演場地之需要,凡於該市轄內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所管理供藝文展演之場所演出者,如市府多功能集會堂、新莊體育館及三重大都會公園等,演藝團體只要在演出前向該處申請臨時公演娛樂稅申報,即可享有娛樂稅徵收率減半課徵,期以鼓勵藝文產業發展並提升市民生活品質。如有任何娛樂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2)89528200分機636、639及60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