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燒萬華分局…男被開單憤而火燒派出所 下場出爐

宜蘭49歲郭姓男子今年5月底在臺北西門町遭開單,憤而購買汽油想火燒萬華分局,雖因故作罷,沒過幾天又到同樣開他紅單的羅東警分局成功派出所縱火。宜蘭地院一審宣判,郭男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判決書指出,郭男5月底到羅東中正南路買便當,在路邊違停,走出店門就看到成功派出所貼的紅單,心生不滿,6月2日凌晨2時20分,開車前往成功派出所旁邊的巷子,掏出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布料與打火機,把汽油倒在布上,用打火機點燃後,連寶特瓶一起丟向派出所車棚,駕車逃逸。

火勢從機車坐墊上快速蔓延,燒燬6輛機車與附近店家的冷氣機,又導致車棚上方的鐵皮、派出所牆面、採光罩、配電箱與監視器等受損;消防局獲報,上午2時29分趕抵現場,3時34分撲滅火勢,派出所建築物主結構並未受損,也無人員傷亡。

警方立刻調閱監視器,鎖定穿着迷彩、頭戴全罩式安全帽的郭男,上午4時半許在冬山鄉新寮一路攔下,郭男拒檢撞擊警車,警員用警棍擊破車窗,郭男極力反抗,導致2名警員擦挫傷,最後仍被逮捕歸案。

郭男偵查過程中坦承不諱,甚至還抖出,用來縱火的汽油是他在臺北的加油站購買,因爲5月28日開車到西門町未系安全帶,被萬華警分局開單,郭本來想火燒萬華分局,纔去買汽油,因故作罷,最後成功派出所成爲苦主。

法官認爲,郭男僅因不滿被開單,就火燒有人在內的建築物,對生命、財產及社會安全造成危害,惡性非輕,判郭男犯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與妨害公務罪,分處有期徒刑7月、3年8月、7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

郭姓男子在西門町遭警方開單,憤而到加油站買汽油想火燒萬華分局,因故作罷,最後卻把這罐汽油拿來燒羅東警分局成功派出所。圖/警方提供

郭姓男子違停遭成功派出所開單,憤而縱火。圖/警方提供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郭男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