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確診隔離假薪資從優給付 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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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核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確診新冠隔離治療請假期間的薪資,如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僱雙方約定金額,得就該超過部分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說明,僱主給付員工前開薪資支出所屬年度已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未及提出申請,但於本解釋令發佈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可於11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

申請時要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表格,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至於未屆申報期限的案件,則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歷年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於113年5月1日至31日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

紓困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僱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爲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僱主按員工請假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性質不同。

爲使僱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的租稅待遇一致,因此核釋僱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僱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