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女學員喝酒竟觸摸強吻 她礙於情面事後提告求償

許男約A女喝酒過程中對A女拍打手臂、搭肩、雙手捧臉、撫摸頭髮、觸摸背部及腿部,事後又在車上強吻A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桃園1名許姓男子參加職訓,期間與女學員A女相約便利超商喝酒聊天,過程中對A女拍打手臂、搭肩、雙手捧臉、撫摸頭髮、觸摸背部及腿部,事後又在車上強吻A女;A女事後提告性騷擾,並要求精神賠償10萬元,法院判許男要賠4萬元。可上訴。

A女主張,兩造一起進行職業訓練,於111年10月4日22時許,相約前往便利商店飲酒聊天,被告於23時至5日0時40分許,多次以拍打手臂、搭肩、雙手捧臉、撫摸頭髮、觸摸背部及腿部等方式碰觸原告,原告雖有不悅並曾口頭制止,然礙於情面並未當場離去。

後來因爲職訓宿舍關門,兩人就在許男車上休息。然許男於上車後想親吻A女,A女以衣物遮蓋臉部拒絕,許男仍將A女衣物拉開,雙手緊抓A女手腕後親吻A女1次,A女因不勝酒力無力反抗,隨後在車上睡着。

A女因許男的行爲而心情低落、厭惡、焦慮及緊張,並有失眠、做惡夢及胸悶等症狀,而需至診所就診。且A女因本事件而心理受創,無法信任他人,僅能進行短期工作。因此要求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

許男辯稱,其在便利商店內與原告互動都是非常自然,如原告有不適隨時可以離去;且其沒有在車上親吻原告。原告僅有單一次就醫,無法證明心理受影響程度,且未能找到正職工作應與個人能力及就業市場有關等語。

法官檢視影像發現,被告碰觸原告之部位,堪認已與性有關,而逾越一般朋友往來之程度。

且檢視雙方LINE對話,「你不是問我,還記得多少喝酒那時的事嗎?我昨天一整天都不太舒服......過了一天了你都沒有什麼話要跟我說?」、「再沒有講清楚之前我們還是先不要見面好了」、「沒有講清楚前,我不會再麻煩你任何事也不會搭你的車。」足見被告行爲已違反原告之意願。

法院審酌,原告因被告就係爭事實一之性騷擾行爲,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兩造之所得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覈減爲4萬元,方屬公允。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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