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女遭同父異母的兄長性侵 隱忍11年看到他的PO文才提告

1名雲林女子被同父異母的繼兄強制性交得逞,隱忍11年後才訴請檢警偵結將繼兄提起公訴。一審認定被告犯強制性交罪處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以事證明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1名雲林女子被同父異母的繼兄強制性交得逞,卻因家醜不外揚,在隱忍11年後,直到看到律師呂秋遠在臉書PO文,鼓勵遭性侵的被害人勇敢提告後,才訴請檢警偵結將繼兄提起公訴。一審認定被告犯強制性交罪處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以事證明確駁回。

判決指出,此案被告否認強制性交,還辯稱兩人曾經互訴好感,案發當時與女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爲。

被告律師也主張,如果被告確實違反繼妹的意願強制性交,應已造成對方嚴重創傷症候羣,何以女子仍選擇住在同一屋檐下,經常見面,還同桌、聚餐吃飯,未曾因此案的發生,有特別害怕鎖門或其他行爲,顯然與常情不符,甚至直到事發11年以後,纔到警察局提告,並經由家防中心社工轉介進行心理諮商。

心理師則證稱,女子不願提到「哥哥」這個詞,且提及本案事件時,有淡漠、解離情形;後續隨着晤談次數的增加,才願意更進一步談論事件及其感受。經透過觀察其行爲舉止及情緒,認定她所表達的淡漠、解離、哭泣、憤怒情緒及行爲,源自於被告行爲的性創傷經驗。

女方也在法庭指證說,這件事情對她來說是家醜,她也不想被任何人知道,但此事對她日後的生活有很嚴重的影響,當她看到呂律師的文章後,才警覺到這件事情應該是要被處理的,「我內心的傷口也是需要被處理的」。

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繼兄徒刑4年9月,被告不服上訴後,臺南高分院認爲,兩人爲兄妹至親,女子事發後隱忍不發,與繼兄生活互動維持正常,未立時揭露,難認有何異於常理之處,且事證明確,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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