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女兒看電影卻跑到汽車旅館 繼父對她性侵12次…慘了

(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1名越南籍男子阿志(化名)是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的繼父,2012年與小美的媽媽結婚後依親來臺同住,竟在小美國中到高中期間,對他性侵高達12次,小美因擔心家庭失和一直隱忍,後來因爲同學向老師透漏才讓事情曝光,新北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越南籍阿志2012年間與未成年少女小美的母親結婚,並依親居留同住於新北市,是家庭成員關係,且小美因親屬關係受阿志監督、扶助、照護。阿志卻爲滿足自身性慾,明知小美爲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對性觀念未臻健全,竟仍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利用權勢性交之犯意,向妻子佯稱要帶小美外出看電影,以自行開車或騎車帶同小美外出之機會,對小美爲性交行爲共12次得逞。因小美轉知同學此事後,由學校輔導老師協助下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法院審理時,小美證稱,2018年小學6年級,當時12歲,媽媽剛好住院,我記得當時我穿短袖,在家中我的房間,家裡沒人在,我跟被告晚上在家裡睡覺,被告就有摸我的胸部跟下體,但沒有性侵。後來高中時約2周1次的頻率,在汽車旅館或家裡儲藏室對她性侵。小美因擔心家庭失和及失去經濟支柱因此隱忍。

被告則辯稱,發生性行爲是經過小美同意。小美的母親出庭時表示,被告與小美間爲繼父女關係,長期同住共同生活,被告亦有照顧小美生活起居,爲她準備三餐及接送等密切互動,亦會對小美加以管教,也是家中經濟來源。

法官審酌,被告爲越南籍人,因結婚依親來臺居留,身爲小美繼父,長期同住,兩人雖無血緣關係,均稱呼被告爲爸爸,實屬關係甚爲親密之家人,被告本應負起保護、照顧、教養之責任,然竟爲滿足自身性慾,利用權勢對其爲性交行爲,致使小美不得不隱忍屈從,對小美身心造成相當傷害,亦不願再回想關於被告之事;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利用權勢性交罪,共1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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