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猥褻2歲孫女 阿公一、二審均無罪
南投發生媳婦控訴,祖父涉嫌猥褻2歲孫女下體,祖父出庭辯稱,兒子和不在家時,他會協助照顧孫女,幫孫女擦屁股,但沒有媳婦所指控的猥褻孫女的犯行,一、二審判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張妍溱臺中傳真)
南投縣1名媳婦控訴,祖父涉嫌猥褻2歲孫女下體,她提出4段自己詢問女童的影片爲證,但祖父否認犯行,懷疑媳婦是因家暴問題蓄意捏造此事,一、二審都認定影片僅女童與母親的對話,無法作爲認定祖父猥褻孫女的犯罪證據,且女童在警詢時否認遭猥褻,判祖父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媳婦指控祖父涉嫌於2020年間,在廚房以手撥弄孫女下體的方式猥褻,媳婦錄下4段與女童的對話,對話中僅有錄音,沒有拍到2人,並將此事用LINE告知丈夫後,截圖作爲證據提告,祖父因而遭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起訴。
一審審理時,祖父辯稱,兒子和媳婦不在家時,他會協助照顧孫女,幫孫女擦屁股,但沒有媳婦所指控猥褻孫女的犯行,他懷疑是與媳婦因家暴結怨,對方纔捏造不實指控。
媳婦證稱,她在去年8月間替女兒洗澡時,有告訴女兒尿尿的地方不能讓別人摸,但女兒卻告訴她阿公摸她,還做出直接用食指摸下體的動作,她再追問女兒事發地點,女兒回答「廚房與房間」。但女童於錄影時僅說案發地點爲「廚房」。
一審認定,警方偵詢時,女童父母證稱女童有說被祖父摸下體,但無確切的犯罪時間、地點,就連案發地點與錄影內容跟說法都有出入,後來女童搖頭否認祖父有做出猥褻的犯行,認爲女童父母證詞有疑義,認定此案事證不足,判無罪。
二審法官認爲,僅有女童母親提供的錄影,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證明該指控的真實性,檢察官起訴的證據,沒有達到讓一般人都不致於有懷疑的程度,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