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陸華映求償 大同:不影響營運
該案爲2009年臺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應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三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華映及大同負連帶責任,證監會覈准該收購案。
華映科技從2010至2017年獲利新臺幣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佈重整,無法給付貨款並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15日接獲華映百慕達應支付華映科技業績補償款的判決,大同、華映負連帶清償責任,大同表示,該業績承諾對象是中國證監會、非華映科技,且大同未與華映科技簽訂保證契約,沒有中國擔保法的保證效力。
大同指出,該判決理由矛盾,將委請律師提起上訴,堅信本案最終必定能夠釐清這並非商業合同條款爭執。
大同曾出具的承諾函,是爲了當時華映科技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爲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本應免除大同連帶責任,顯見該判決前後矛盾。
況且,2009年業績承諾終止後,證監會要求華映百慕達出具新的承諾函,大同並沒有再重新出具任何保證或承諾函,因此,大同對之後的業績承諾更無關係。
臺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認爲,就法而言,中國大陸判決在臺灣無實質確定力,且大陸「擔保法」、我國「民法」保證的規定,大同不負連帶保證責任,中國華映科技幾不可能對大同公司執行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