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曖昧女同事 妻發現電腦隱藏親密影片怒告小三

小偉(化名)與他的女同事小美(化名),因工作關係結識後展開曖昧交往,最終引發婚姻破裂。(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花(化名),指控她先生小偉(化名)與他的女同事小美(化名),因工作關係結識後展開曖昧交往,最終引發婚姻破裂,導致小花長期陷入精神痛苦。新北地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小美因介入小花與丈夫小偉的婚姻,須賠償原告小花10萬元。可上訴。

根據小花的陳述,她與丈夫小偉於多年前結婚並育有一女。然而,近年來小偉因工作認識了同事小美,兩人逐漸發展出男女朋友關係。小花表示,夫妻之間的互動變得異常,尤其在她與女兒週末返孃家時,小偉整晚無法聯繫,隔天早上還醉醺醺地迴應電話。這一異常行爲讓她起了疑心,夫妻間也因此逐漸疏遠,最終她提出離婚請求。

直到111年1月9日,小偉才坦承與小美自109年6月起有性關係,且小花還在家中共用電腦上發現兩人的親密合照與影片。小花認爲,小美明知小偉已婚,卻依然與其維持長達20個月的戀情,並在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爲,這樣的行爲嚴重影響了她的身心健康,甚至罹患了身心疾病。

對於小花的指控,小美則反駁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且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也非屬於法律應保護的利益範疇,因此原告所提的損害賠償要求並無法律依據。她也主張,自己僅與小偉於109年9月及10月間有短暫的交往關係,並未如小花所言持續至111年。此外,小美強調自己已結束了與小偉的關係,且小偉的證詞並未詳細描述兩人交往的細節,難以成爲可靠證據。

小美還進一步指出,小花早在110年12月9日就已知曉此事,卻拖延至112年12月28日才提起訴訟,這已經超過了法律上追溯時效的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小偉的證詞,兩人從109年6月開始交往,期間有多次親密行爲,且該行爲超出一般男女社交的範圍,足以動搖婚姻的基礎,影響小花的配偶權益。儘管小美對交往時間有異議,但法院認定,小偉的證詞具有可信度,且其親密行爲對婚姻的破壞已構成對小花身心的侵害。最終,法院認定小美應對原告精神上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判處她須支付小花10萬元的賠償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