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車上發現「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小三認幫打手槍要賠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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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名柯姓女子發現陳姓丈夫與楊姓女子私下出遊,她趕赴現場抓姦,在丈夫車上發現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憤而提告,求償50萬元;臺中地院審理後,楊女坦承在車上幫陳男打手槍,侵犯柯女配偶權,但她主張賠償金額應與陳男平均承擔,臺中地院判決,楊女應賠償柯女2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女與陳男、楊女及其前夫4人,本爲好友,去年7月2日,楊女的前夫通風報信,指楊女正與她的丈夫陳男單獨出遊,且舉止親暱,柯女趕赴現場抓姦,發現這對男女車內有一團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出軌事證明確。

事後,楊女向柯女道歉,並坦承兩人有親密行爲,柯女因此檢具相關證據,向臺中地院控告柯女侵犯其配偶權,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法官審理時,楊女坦承在車內幫陳男打手槍,侵犯柯女的配偶權,但她主張,這是她與陳男的共同侵權行爲,兩人應共同債務平均分擔賠償柯女的精神損害,且柯女在與陳男協議離婚時,已經獲得16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所以她應承擔的賠償,應予以免除。

但臺中地院法官認爲,柯女與陳男的離婚協議書中亦未有爲任何免除陳男就本件侵權行爲之共同侵權責任,或有免除楊女等關於第3人之侵權行爲責任等相關文字之記載,楊女侵犯柯女配偶權,自當負起賠償責任。

審酌兩造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狀況、被告與陳男2人間有打手槍等親密行爲、一同私約出遊之等逾越男女正常社交不當往來行爲,兼衡原告配偶權受侵害之情節,其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以25萬元爲適當。逾此範圍所爲之請求,則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