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與鄰居有糾紛竟騎車尾隨 衝撞他7次還潑侵蝕性液體

(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1名吳姓男子,因還疑鄰居想要害他,竟騎機車尾隨衝撞對方7次後,持刀及潑灑不明液體傷害對方,事後自己跑到派出所自首,被依殺人未遂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察官偵查時認爲,被告騎乘機車撞擊告訴人騎乘之機車達7次。且見告訴人下車逃跑,仍騎乘機車追撞告訴人,並持刀且朝告訴人頭部潑灑具侵蝕性之不明液體,導致告訴人眼睛受傷,依殺人未遂提起公訴。

判決指出,吳男長期懷疑鄰居欲對其不利,而於2021年11月26日晚間18時許,騎乘機車,見被害人亦騎乘機車,竟尾隨跟上,且在行進中衝撞被害人機車,趁被害人人車倒地起身之際接近被害人,高舉刀械並潑灑不明液體,被害人爲躲避吳男攻擊而緊急徒步逃離,並大聲呼救,民衆發現後出面制止,被害人因此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之傷害。

吳男於案發後到派出所,向值班員警表示有拿東西噴人家,但沒有提到車子撞擊或有其他糾紛,之後值班員警接到110勤務指揮中心的通報,有交通事故隨即前往案發現場處理,到達現場後,經由告訴人之子的帶領,前往告訴人的住處瞭解案發經過,告訴人向值班員警表示,甫遭被告騎乘機車撞擊、遭噴不明液體等情事。

吳男雖未向值班員警完整陳述案發經過,但對於持不明物品噴人之傷害行爲,已有清楚的描述,而被告經診斷爲:「器質性情感精神病(因癲癇而合併情緒控制的精神障礙)」,心智年齡約12歲左右,大腦因長期不正常放電,處理速度不若常人,若沒有仔細的詢問,難以期待被告可以自己陳述全案經過。

法官審酌,被告雖然有7次撞擊行爲,但從影像、車損照片及告訴人的證詞,撞擊力道不大,且被告並沒有直接撞擊告訴人身體,而被告當時雖然持刀,亦沒有進一步攻擊,因被告與告訴人過往紛爭看來,雙方並無強烈的感情或財物糾葛,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殺人的犯罪故意。依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