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員壞壞少女被逮 遭控逼上牀超過20次 判決結果出爐

屏東一名照服員與未成年少女多次發生性行爲,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屏東一名照服員先前數度與14歲少女發生性行爲,或是觸摸少女的胸部與私處,案經少女報警處理後,全案才曝光。屏東地院審結,考量男子以支付40萬元與少女達成調解等,判其應執行9月及8月徒刑,均緩刑4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屏東一名男子爲照顧服務員,2016年間2度與當時年僅14歲的少女A發生性行爲,此外男子也5度伸手觸摸A女的胸部與下體,全案經由少女向警局報案後,才初次曝光。

A女接受警詢時,稱自己在違反意願的情況下與男子發生性行爲多達20次,但接受偵訊時又改口稱,「數不清楚,不知道幾次,部分是自願,部分不是,但無法確定自願及非自願時間」等語,檢察官認爲A女前後供述不一致,難認男子有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的行爲,僅以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及猥褻罪嫌將男子起訴。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男子明知A女未滿16歲,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卻仍與A女發生性交及猥褻行爲,顯然已經影響A女的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但考量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並以支付40萬元與A女達成調解等情狀。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猥褻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須接受2場法治教育。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