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拒檢賓士車開槍「乘客爆頭亡」 中和警一審判處無罪
新北地院審理認爲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的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今判張員無罪,仍可上訴。(陳慰慈攝)
去年3月,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張姓員警執勤時,朝拒檢的賓士車連開3槍,造成後座鍾姓男子中彈死亡,新北地檢署認爲有違比例原則,今年2月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張員起訴。新北地院審理認爲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已注意勿傷及致命的部位,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今判張員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員去年3月10日晚間執勤時,見到林姓男子駕駛的賓士車懸掛僞造車牌,上前欲攔檢,對方卻加速逃逸,在中和多處道路逃逸追捕,林男直至駕駛到中和景平路時受困車陣中才停止。
張員明知賓士車未對巡邏車或行人衝撞,仍貿然朝賓士車後方擋風玻璃連開3槍,不慎擊中鍾男頭部,造成他受有頭部盲創性槍傷、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送醫不治。
法官審理後認爲,張員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屬合理使用,雖因擋風玻璃材質特性造成折射使彈道偏向,而有致彈頭擊中後座乘客的風險,但究竟是否會因此擊中被害人,並非張員於上述急迫情形下所能防免。
且賓士車是在嘗試衝破車陣,後續路徑是要往前、往左或往右之行向不明,張員是跑動中持槍射擊,已儘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期避開駕駛或乘客,認其已善盡注意義務,不能僅因抽象地有上述風險,即認身爲張員絕不能朝向前方並向下射擊。
況且此風險的產生,是因賓士車主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停車受檢,猶一路高速疾駛欲逃避追緝致危害用路人車安全所致,理應自行承擔,而非由爲保護民衆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此項注意義務,方屬事理之平。
法官認爲,張員客觀上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亦已盡其注意的能事,自難認有何過失可言,因此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