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捉姦怒罵小三「賤女人」挨告 法官判無罪理由曝光

臺北地方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黃姓女子因得知老公與小三到汽車旅館住宿,她與徵信社人員到場捉姦,還怒斥小三「 賤女人、不要臉!」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認爲黃女當時受到之刺激與打擊甚深,但非蓄意發表貶低他人的言詞,判決無罪。

法官認爲,衡諸常情,一般人對於配偶與其他異性在外同住共度一宿時,應會感到憤怒難平,情緒大受影響,黃女當時受到之刺激與打擊甚深,而以「賤女人、不要臉!」稱呼與當時的老公在一起的女性,其用詞雖嫌粗俗不雅,但是因氣憤、激動所致。

法官解釋,這種情況很難要求黃女理性面對其配偶與他人共處一室之不堪場面,她的言詞雖不免損及他人感情名譽,而使對方感到難堪、不快,但該用語是她遭逢配偶之背叛與同事之欺騙情境下所爲。

法官認爲,黃女非蓄意發表貶低他人人格之言詞而爲無端的謾罵,基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不能僅因對方主觀上有不快之感,即率以刑罰苛責黃女,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