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採申請制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對於投票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未來具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透過申請進行移轉投票。面對在野疾呼臺灣各級選舉皆應發展不在籍投票,中選會定調先公投再選舉,先全國再地方,且此實施經驗也可作爲未來公職人員選舉的參考。
事實上,此草案早在2021年9月30日拍板,但送至立法院審議後未能順利三讀,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中選會纔再提行政院會討論。行政院長陳建仁說,由投票權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種移轉投票方式,可兼顧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結果公平性,有助投票人行使投票參政權利,進一步擴大政治參與,深化民主。
中選會表示,依2018年1月3日修正公佈公投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爲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展現,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指出,該草案規畫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草案規畫,公投不在籍投票爲「申請制」,民衆以書面或線上方式兩種方式申請;書面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戶籍地選委會申請,線上申請則是進入線上系統登錄,申請期間爲發佈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 移轉投票地除了去戶籍地以外的投開票所投票,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民衆可於同一縣市其他投票所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則可以在工作地投票。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覈流程爲,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覈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覈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覈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
由於中選會定調先公投再選舉、先求穩再求廣、先全國再地方,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說明,公投時間爲每2年8月的第4個禮拜六,跟選舉時間交錯,時間固定,至於爲何要訂出三原則,是因考量選務安定性和社會信任基礎,從公投先實施可以作爲日後其他選務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