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民法 遺囑必須親自簽名

這次也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因應現代化科技發展,可用電腦、自動化機器製作書面替代;且放寬口授遺囑遇重大天災時,可採取錄音或錄影方式存證下來。

行政院院會將通過《民法》親屬篇修正案,這次修正有攸關民衆製作遺囑切身課題。據瞭解,由於諸多名人過世,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這次修正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不得用蓋章、指印、十字等其他符號來替代,原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簽名比蓋章更真實,蓋章可以僞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

但若身體殘障人士無法親自簽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爲之,但必須由公正人在旁註記不能簽名的事由。

另除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筆記外,其餘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四種遺囑製作方式,除一般書寫外,可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繕打成書面方式再簽名來替代,以與時俱進,因應科技進步發展。

至能否使用智慧型手機錄音或錄影方式?官員說,過去口授遺囑規定可以錄影方式,但這次修正時明訂可以錄音、錄影存證,但只限縮在天災事變發生緊急危難,因手邊沒有紙張或書寫器具,且立遺囑人也可能往生,因此法律上放寬承認錄音、錄影的效力。但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下來,錄音、錄影口授遺囑會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再製作一份正式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