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 得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滿後一個月

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爲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22年1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2022年3月5日指定乙君爲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2022年9月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

惟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年兩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爲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並於2022年3月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2023年5月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即2023年6月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