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輔警死亡!一派出所原所長被判刑
值班期間,時任派出所所長的張某未到崗值班,後在派出所接到警情後疏忽大意,不正確履職,最終造成交警部門的一名輔警被他人刺傷,後搶救無效死亡……11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貴州石阡縣人民法院近日公佈了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原所長張某犯玩忽職守罪一案,張某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1980年出生的張某系貴州銅仁市碧江區人,法院審理查明,張某在擔任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瓦屋派出所所長時,曾負責偵辦碧江區瓦屋鄉克蘭寨村村民劉某章涉嫌故意傷害劉某潮一案。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於2021年11月2日對劉某章取保候審,劉某章爲此繳納保證金2000元;同年11月24日對劉某章解除取保候審,但並未退繳保證金。
去年3月2日,檢察機關對劉某章作出不起訴決定,劉某章於當天向瓦屋派出所主張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未果。當天22時23分,劉某章酒後撥打瓦屋派出所報警電話,聲稱未退保證金要燒燬自己位於瓦屋鄉克蘭寨村的住房。當時,瓦屋派出所值班人員爲張某、杜某,杜某因次日需參加追逃任務,向張某報備後回家收拾行李,張某未按規定到崗值班,瓦屋派出所值班輔警唐某貴接警後於22時35分向張某電話彙報。
然而,張某獲悉警情後既未立即趕赴現場處警,也未向銅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上報警情,僅安排輔警唐某貴、劉某濤前往現場,同時電話聯繫劉某章進行勸說和安撫。當天23時許,唐某貴和劉某濤趕至劉某章家後,被其持刀追趕,張某電話安排唐某貴二人回派出所等候增援,自己仍未趕赴現場也未上報警情。
期間,劉某章持刀攔停駕車路過的碧江分局六龍山派出所輔警向某清,向某清爲奪走劉某章刀具致使左手食指受傷,隨即棄車逃離,並電話通知碧江分局交警大隊駐六龍山鄉、瓦屋鄉片區輔警吳某朝。向某清和吳某朝會合後,前往劉某章家中對其進行勸說。當天23時39分,吳某朝撥打110報警電話請求警力增援,110指令瓦屋派出所處警。張某獲悉該情況後電話安排唐某貴、劉某濤趕赴現場增援,並從碧江區河西街道家中出發趕往現場。
去年3月3日零時許,劉某章不聽勸阻持刀和射釘槍追趕唐某貴等人,吳某朝緊隨其後進行勸阻,在瓦屋鄉克蘭寨廣場被劉某章持刀刺傷。零時17分,吳某朝再次報警。張某接到報警電話後,電話詢問了劉某濤等人現場情況,後駕車趕到瓦屋鄉與增援警力在克蘭寨廣場河邊將劉某章抓獲。同日,吳某朝因搶救無效死亡。後經鑑定,吳某朝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銳器刺傷腹部導致脾臟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去年3月19日、5月18日,銅仁市人民檢察院還以證人方式通知張某到檢察機關接受詢問,張某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去年6月30日立案後,檢察機關在7月6日再次通知張某接受訊問,其如實供述了全部事實。經委託,銅仁市碧江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對張某適用社區矯正不會對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張某在去年7月6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去年11月,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庭審中,張某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意見,但辯解當時確實無人可用,認爲自己的行爲只是違紀,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不清楚。其辯護人認爲,張某具有自首、初犯情節,本案屬於過失犯罪,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多因一果造成,希望對張某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爲,張某身爲一名人民警察,在處警過程中過於疏忽大意,存在僥倖心理,不正確履職,造成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張某系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對於辯護人希望對張某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張某作爲一名人民警察,從穿上警服履行法定職責那天起,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就是其神聖使命。但張某在接到警情的第一時間,沒有作出正確判斷,疏忽大意,導致最後發生一人被刺身亡的嚴重後果,對其免除刑事處罰不足以達到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因此,對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石阡縣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