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獨董發三大聲明 回應智冠未阻擋之說
遊戲通路龍頭智冠(5478)經營權之爭持續上演,日前智冠發聲明稿指出未阻擋獨董莊璧華履行職務,該名獨董今(30)日發三點聲明迴應智冠,以下爲聲明稿。
一、 本獨立董事於 112 年 12 月 13 日下午11時35分接獲智冠公司 112年 12 月 21 日董事會討論與榮剛材料科技(股)公司(下稱榮剛公司(5009))股份交換案之召集通知後,因此一股份交換案事出突然,且牽涉金額高達數十億元,本獨立董事即於 112 年 12 月 18 日發函通知智冠公司並副知主管機關,本獨立董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4項準用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本獨立董事之業務,要求智冠公司補足股份交換案之議案相關資料,本獨立董事並將於同年 12 月 20 日親至智冠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第 3 項規定,本獨立董事執行上開業務得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此本系證券交易法爲使獨立董事發揮有效監督公司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所賦予獨立董事之權限。
二、 依據智冠公司新聞中心112年12月28日聲明稿所揭露之內容,智冠公司要求本獨立董事、吳艾耘董事及兩位爲執行業務需要之律師均要簽署保密承諾書,纔會提供資料予本獨立董事及吳艾耘董事檢視,此點,即系故意以簽署保密承諾書爲手段,阻饒本獨立董事及吳艾耘董事執行業務,並拒不提供董事會議案補充資料。
三、 末按,本獨立董事 112 年 12 月 18 日發函智冠公司要求提供牽涉金額高達數十億元的股份交換案之補充議案資料,於 112 年12 月 20 日遭以內部資訊保護爲由而未提供,在智冠公司聲明中:「智冠委任-陳律師:請不要用這種法律文字來釣我,先聽我講完,我的意思很簡單,如果獨董不願意籤,律師您也可以代表籤,我沒意見,證明這件事情(保密)我們都有把它做完,該有的文件資料我今天沒法提供,但是明天重訊就會出去,這內部有必要性必須保護起來,『明天你們需要資料都會提供』」,然迄今仍未獲得提供,足見智冠公司自始即無配合提供之意,智冠公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3 項之妨礙、拒絕及規避本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以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5 條第 3 項之拒絕補足董事會會議資料等規定,本獨立董事希冀智冠公司能尊重獨立董事職權,勿在此議題上發揮。請將此股權交換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確實提出,方爲全體智冠公司股東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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