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蝦皮無照經營「錢包」服務 民團赴北檢告發
(左起)臺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經濟民主連合委任律師陳緒承、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7日赴臺北地檢署告發蝦皮公司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銀行法》。(黃捷攝)
金管會上月14日廢止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專營電支許可,但目前仍提供具「儲值」性質的蝦皮錢包服務,民間團體「經濟民主連合」認爲蝦皮此舉違法,7日赴臺北地檢署按鈴控告蝦皮支付、樂購蝦皮及2家公司的董事長鬍育嘉及董監事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銀行法》。
蝦皮支付原本是蝦皮購物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按現行規定,保管代理收付日均餘額若超過新臺幣10億元,必須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支業務,由於蝦皮2019年日均餘額已高達31億元,因此提出申請,金管會去年同意設立許可。
不過,蝦皮3月中向投審會遞件申請增資,卻因「中資」問題卡關,拿不到營業執照,經金管會同意延展1次後,蝦皮直到今年8月13日期限仍未提出營業執照申請,先前的許可因此遭金管會廢止。
經濟民主連合認爲,蝦皮的許可遭廢止後,本應接洽有合法執照的業者接手金流服務,目前卻由同樣沒有電支執照的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違法營業,雖然不能直接儲值,但消費者只要向賣方申請退款,錢就會回到蝦皮錢包,等同提供儲值服務,已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經濟民主連合並指,蝦皮去年底開始推行「蝦並晚點付」服務,以消費者過往交易紀錄爲基礎審覈,讓買家最多可擁有3萬元延遲付款額度,若消費者逾期還款,延遲利息費率爲0.05%,年化後利息費率爲18.25%,具有放款性質,蝦皮拿消費者儲值的錢去放款,形同1間無照銀行,另也違反《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