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3藏人打官司想居留臺灣 法院判敗訴確定
滯臺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等3人,去年遭移民署以違反移民法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他們提告請求在臺灣遭判決駁回確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滯臺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貝瑪卓瑪等3人,2019年遭移民署以違反移民法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他們提告請求留在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駁回3人的請求,他們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嘎瑪賜萊等人主張,他們在2002年首次來臺,後來出境又陸續到臺灣,以可停留60天不可延期之弘法事由停留簽證入國,停留效期至2015年5月11日,後來他們向移民署提交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表示自己證照爲僞造,屬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他們申請居留許可,移民署函請前蒙藏委員會(2017年裁撤,業務由文化部、外交部與大陸委員會承接)確認他們藏族身分,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主張移民署依讓他們居留在臺灣。
北高行政法院認爲,我國於1930年4月12日簽署加入之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1條、第2條規定,3人是否具尼國國籍,應以查得之尼國政府資料認定,而非以他們表述爲認定,以避免擅自否定他國國民國籍身分而衍生不必要之主權衡突爭議。
3人持以入境我國之各該尼泊爾護照,經查俱屬真正,其等具尼泊爾國籍,非無國籍之人,無因身分不明而於執行遣送時,不能強制出國之情事, 且他們經查證結果確實具有尼泊爾國籍,並完成法定難民地位審查程序,縱予以強制出國,亦與「法定審查期間不遣返原則」無違,判決駁回,3人提上訴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