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成都3部門發文,事關自動駕駛→

日前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3部門

印發《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與示範運營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試行)》

進一步規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範

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

加快我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速度

如何定義智能網聯汽車?

《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本細則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並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雲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爲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據悉,本細則涉及的駕駛自動化等級爲3至5級。

《實施細則(試行)》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可以先行先試,通過政策創新、管理創新、模式創新等方式探索商業化運營模式,探索拓展智慧公交、專業作業車、高(快)速路測試、車路協同等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探索智能網聯汽車新產品、新技術的監管措施,進一步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範工作。

成都哪些道路和區域

向智能網聯汽車開放?

智能網聯汽車可以在成都哪些道路及區域開展測試運營?

《實施細則(試行)》定義,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道路(區域)是指用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公共道路(區域),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

未跨區(市)縣區域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道路(區域)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開展相關道路(區域)的論證和評估,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合格後由所在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發佈,同時報備牽頭部門。

跨區(市)縣區域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道路(區域)由市公安局牽頭,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管理單位、專家委員會進行論證和評審,評審通過後發佈實施。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分爲普通駕駛(駕駛位監控)和遠程駕駛(遠程監控)兩種方式。

《實施細則(試行)》要求,申請開展遠程駕駛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主體,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不包括低速車、摩托車

須配備安全員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須配備安全員。

《實施細則(試行)》闡述,安全員是指經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主體授權,經專業技能和安全培訓等必要培訓,負責車輛安全運行,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人員,需符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等具體要求。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業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

《實施細則(試行)》對遠程駕駛車輛提出嚴格要求,需滿足遠程控制設備應能夠實時傳輸車輛狀態、外部情況、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車輛故障等情況;需具備冗餘系統,確保在系統發生故障、通訊網絡中斷或運行狀態超出設計運行範圍時,車輛能夠立即轉爲最小風險條件下的運行模式;應能清晰分辨車輛控制命令來源,並反饋至遠程監控平臺。

(成都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