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

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

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文如下。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加強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助力綠美廣東生態建設,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爲主題,以改革創新爲動力,聚焦築牢我省“三屏五江多廊道”生態安全格局,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爲深入實施綠美廣東生態建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爲發展優勢,打造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廣東樣板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5年,水土保持體制機制和工作體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進一步提升,人爲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點地區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狀況持續改善。建成100條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一批崩崗綜合治理試點鎮,年均治理水土流失面積750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達到90.82%。

到2035年,系統完備、協同高效的水土保持體制機制全面形成,人爲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點地區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崩崗綜合治理取得顯著成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打造成爲全國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標杆,全省水土保持率達到91.76%,生態系統水土保持功能顯著增強。

二、全面加強水土流失預防保護

(一)劃定水土保持重點管控區域。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間管控制度,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嚴重區和生態脆弱區、禁止開墾陡坡地,分區落實差別化的水土流失預防保護和治理措施。

(二)加大重點區域預防保護力度。加快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着重抓好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區域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全面實施東江、西江、北江、韓江和鑑江等主要江河源頭以及重要水源地的水土流失預防保護。推進海岸帶保護和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

(三)提升生態系統水土保持功能。增強陸地、溼地、海洋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把鞏固提升森林、溼地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作爲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的重點,着力提高人工林質量,加強溼地保護修復,充分發揮林草水土保持功能。以大中型灌區爲重點,完善骨幹灌溉排水體系,提升灌區及農田蓄水保土能力。因地制宜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灌溉排水體系,推進高效節水灌溉。加強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態修復,保護和修復城市綠地、河涌、溼地等生態系統自然形態,推動綠色城市建設。

三、依法嚴格人爲水土流失監管

(四)健全監管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過程監管體系,建立和完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配套制度。針對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特點,明確差異化針對性要求,分類精準監管,提高監管質量和效能。全面實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清單式管理,推進行政審批、監督檢查和驗收覈查的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探索建立城市水土保持定量監管體系。建立健全農林開發等生產建設活動水土流失防治體系,嚴格依照標準實行監管。

(五)創新和完善監管方式。全覆蓋、常態化開展水土保持遙感監管,全面監控、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爲。加強對水土流失風險的監測評估,提高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推動實現無風險不打擾、低風險預提醒、中高風險嚴監控。加強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的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水土保持方案比例不少於當年審批(備案)數量的20%。嚴格執行“雙隨機、一公開”制度,每年對在建生產建設項目現場檢查比例不少於10%,驗收報備項目覈查比例不少於20%。暢通公衆監督和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六)全面實施水土保持信用評價。健全水土保持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加強重點關注名單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管理工作,以生產建設單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測、驗收報告編制等參建單位爲重點,依法依規對水土保持失信主體實施懲戒,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共享運用。

(七)強化責任落實。生產建設單位要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嚴格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水土保持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要求,全面落實表土資源保護、棄渣減量和綜合利用要求。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設置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圖設計應細化水土保持措施設計,將水土保持投資作爲獨立子項列入工程概算一併審查審批。生產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加強行業監督和指導,推動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落實。

(八)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嚴厲查處未批先建、未批先棄、未驗先投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大對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態破壞行爲的懲治力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強化部門間協同監管和聯動執法,建立完善監管信息共享、違法線索互聯、案件通報移送等制度。加強水土保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充分發揮司法保障監督作用。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溝通機制,及時將發現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四、系統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九)全面推動小流域綜合治理提質增效。以小流域爲單元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將小流域綜合治理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鄉村振興規劃。組織制定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實施方案,以水系、村莊和城鎮周邊爲重點,統籌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和林業等部門資源要素,協同發力、綜合施治,大力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十)加快推進崩崗連片治理。以河源、梅州、肇慶、雲浮等市爲重點,加快推進沿村鎮周邊、沿公路鐵路兩側、沿河流兩岸、沿水庫周邊、沿農田周邊等“五沿”區域的崩崗綜合治理。以鎮爲單位開展崩崗綜合治理試點,積極探索崩崗綜合治理新模式,推動崩崗綜合治理全面提質增效。

(十一)持續推進重點區域水土流失治理。以粵北生態屏障爲重點,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行動,優化林分結構,加強森林撫育和封山育林。積極推進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重建礦區植被,恢復礦山生態。推進韶關、清遠岩溶地區的石漠化綜合治理。推動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開展緩坡耕(園)地的水土流失治理。

(十二)高標準規劃建設綠美碧帶。推動萬里碧道建設迭代升級,強化碧帶理念,科學規劃碧帶建設,統籌實施水域治理、岸線整治、植綠造林等重點工作,推動江河湖庫周邊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系統保護,持續提升碧帶綠化美化水平,打造集安瀾生態水帶、綠美景觀林帶、文化休閒帶、濱水經濟帶於一體的多功能水陸生態廊道。

五、提升水土保持基礎支撐能力

(十三)健全水土保持規劃體系。完善省市縣三級水土保持規劃,強化水土保持空間約束力和管控力,明確水土流失防治重點任務,加強對水土保持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十四)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機制。嚴格落實水土流失治理工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強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積極推行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建設模式,發揮好村級組織、土地使用者、承包經營者作用,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和治理區羣衆參與工程建設。完善治理成果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十五)提升水土保持監測能力。持續開展年度水土流失動態監測,掌握各級行政區及重點水系、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動態變化及防治成效,加強監測成果分析評價和應用。優化水土保持監測站網布局,持續開展監測站點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健全運行管理機制,保障監測經費,提升監測能力。各級財政要合理保障水土保持監測站點運行管護費用。開展水土保持監測設備計量認定工作,保證監測數據質量。持續探索推進水土保持監測站點與水文站點有機融合。

(十六)提高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強化水土保持信息共享和部門間互聯互通,推進遙感、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與水土保持深度融合,構建水土保持數字化場景,強化智能分析和智慧管理,推進水土保持數字孿生、人爲水土流失風險預警模型研發應用,提高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十七)加強水土保持科技支撐。鼓勵科研機構開展水土保持碳匯能力評價、生態系統水土保持功能評價、水土流失損害賠償鑑定評估等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支持水土保持領域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水土保持學術團體等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水土保持專業領域的科學技術獎。充分發揮水土保持學術團體交流平臺作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領導,省市縣三級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統籌協調各級水土保持工作,形成省負總責、市縣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落實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覈獎懲制度,考覈結果作爲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及責任追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十九)加強投入保障。建立各級財政投入與水土保持工作形勢相適應機制,加大省級資金投入,市縣政府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運用金融扶持、產權激勵等政策措施,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土流失治理。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和資助等形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二十)強化宣傳教育。積極爭取創建國家水土保持示範。將水土保持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幹部培訓體系。發揮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科普教育基地、水情教育基地等平臺載體作用,廣泛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積極推進水土保持宣傳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網絡,引導全社會強化水土保持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