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氣爆不能國賠 立委轟國營事業「國家責任遁入私法」

立委林思銘(中)對竹北氣爆案認應修法擴大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林思銘辦公室提供/羅浚濱新竹傳真)

新竹瓦斯公司竹北整壓站軸流閥被砂土堵塞,引發瓦斯氣爆和12起火警事件,副縣長陳見賢要求瓦斯公司負起所有賠償責任,由縣府協助受災戶申請國家賠償。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指出,是否適用國家賠償問題,需先確定國家賠償法第3條關於「公共設施」的意涵,必要時應修法擴大保障範圍。

林思銘說,爲配合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原「新竹縣瓦斯管理處」自2011年1月1日起改制更名爲「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竹縣政府完全出資,所有管理人員均由縣府派任,是百分之百的公營特許事業。

林思銘說,公營事業該不該進行國賠,討論由來已久,2020年11月臺電大觀發電廠武界壩異常開啓泄洪,釀成溪牀野營客4人死亡事件,法院最終判決值班人員應負過失致死責任,而行政疏失部分,另由監察院提出臺電糾正案,其中並無相關國家賠償。

林思銘分析,由於國營事業是公司組織型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依照國有財產法第4 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國營事業爲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因此國營公司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問題損害人民權利,人民將無法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國營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林思銘質疑,國家賠償法是依照憲法第24條制定,經由特別立法,提供人民更全面的保障,除了公務員違法行爲之外,更額外加上公共設施瑕疵的損害賠償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爲追求效率績效,改以公司組織形式經營,國家責任即可遁入私法,似乎有違國家賠償法之本意。

因此,林思銘希望透過修法,迴歸討論國家賠償法第3條關於「公共設施」的意涵,儘量擴大保障範圍,以在災害發生時,給予人民最即時、適切的保護。

林思銘表示,此次事件,雖不適用國家賠償法來求償,但楊文科縣長已經允諾瓦斯公司及縣府會負起全部的賠償責任,所以未來受災戶及民衆均可望獲得賠償!這部份依民法184條的規定即可向瓦斯公司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