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借鏡國際 優化我國ESG基金規範
我國現行ESG基金規範與國際上審理標準雖有不同,惟僅是出發點不同,歐盟希望所有基金均考量ESG,要求業者若未考量ESG則需標註,並設有促進ESG轉型之淺綠基金,我國則基於防止漂綠爲出發,訂定審查原則,逐一審覈要件是否具備。圖/美聯社
金管會於2021年7月6日發佈「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2022年1月12日發佈「環境、社會與治理(ESG)相關主題之境外基金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原則」(以下並稱ESG基金規範),要求我國及境外基金應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且投資ESG不低於70%(60~70%需敘明理由),始得以ESG基金之名對外銷售。
國際ESG基金種類繁多,主要判斷標準爲歐盟執委會發布之SFDR,該規範依照基金綠化程度,分爲第9條「以永續投資爲目的」之深綠基金(如投資於綠能、減碳、環保等議題)、第8條「以具促進永續發展特徵」之淺綠基金(如投資於公司治理或碳排優於同業之公司)及第6條「未考量永續投資爲目的或無促進永續發展特徵」之非綠基金。其中對深綠基金另要求投資組合中應有總資產之2/3配置於永續,而淺綠基金則無此限制。採此方式優點在於,ESG基金之認定不一定需專爲永續,尚允許有適當的績效考量,因投資於永續或將增加公司成本而影響獲利,對發行ESG基金之公司來說可能影響績效。SFDR透過分類並標明的方式呈現給投資人,使投資人自由選擇要多一些永續考量,抑或在追求績效時不犧牲ESG,各國如美國及英國,皆採歐盟之規範方式。
■歐盟爲降低漂綠風險,全面檢討與修正
我國ESG基金規範方式與香港類似,僅允許「設立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透過投資策略類型、具體作法,投資組合佔永續投資之比例、有無具體排除篩選條件等進行審查,其中投資策略類型則參採全球永續投資聯盟(GSIA)之投資策略分類,透過審理原則,逐一審覈要件是否均具備,此種規範方式使我國ESG基金不易有漂綠情形發生。
反觀歐盟規範較易有漂綠情形發生,乃因「投資於公司治理優於同業者」即屬「具促進永續發展特徵者」而被認定爲ESG基金,因此,不論其是否屬於石化燃料或高污染產業,出於績效考量,基金公司基於績效考量,仍會投資。而此似與ESG本旨相違。
歐盟意識到此問題,ESMA於2022年11月18日發佈《使用ESG或永續相關專有名詞之基金命名準則》諮詢文件,指出「若一檔基金名稱中含有任何與ESG相關的用語,則其投資中至少80%的比例應用於符合投資策略約定要求的環境或社會特徵,並符合SFDR中之永續性投資目標」,此文件看似能解決前所提及之漂綠問題與避免基金名稱具有欺騙或誤導性,惟提出後,導致不少ESG基金被降等且造成市場整年的資金流出,隨後,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3月在有關SFDR的意見回覆文件中表示並沒有訂定單一的方法來判斷永續投資,後續資金纔回流。
由此可見,規範之訂定與標準拿捏並不容易,過度寬鬆將可能導致漂綠髮生,若太嚴格則導致資金流出,是以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9月14日發佈「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FDR)」諮詢文件,對於施行迄今逾二年之SFDR進行全面檢討與修正。
■我國對標的選擇可適度調整
我國現行ESG基金規範對於防止漂綠部分已臻完善,惟對於標的選擇或可再進行優化,即建議不僅以設定「一個或多個永續投資目標」爲限,蓋以永續投資爲目的之ESG基金本就不多,以歐盟爲例,深綠基金市佔率僅3.4%,而具促進永續發展特徵之淺綠基金市佔率爲53%。究其原因,基金公司需營利,亦需爲客戶創造更好績效。
故許多基金目的並不僅是爲了以永續投資標的爲目的,而是在追求績效表現時,不犧牲ESG目標,因此,在營利與ESG考量之衡平下,大多發行淺綠基金,而我國現行規範,雖能大幅減少漂綠之情形,但也使ESG基金之引進變得困難,雖現行規範下仍有SFDR第8條部分被認定爲ESG基金,惟需提出更多資料與數據證明其策略類型與作法,且大多策略類型須爲「ESG整合投資分析」,以及「正面/同業較優者」,這也影響業者進入我國市場之意願。
綜上,我國現行ESG基金規範與國際上審理標準雖有不同,然僅是出發點不同,歐盟希望所有基金均考量ESG,要求業者若未考量ESG則需標註,並設有促進ESG轉型之淺綠基金,我國則基於防止漂綠爲出發,訂定審查原則,逐一審覈要件是否具備,此二種規範模式各有優缺,而歐盟現正就SFDR進行意見徵詢欲進行全面檢討與修正,我國或可參酌國際作法,就ESG基金規範審酌調整,或可結合歐盟SFDR之優點:「允許具促進永續發展特徵之ESG基金,並與現行以永續投資爲目的之基金進行適當區分與標示」,使投資人有更多選擇,促進我國永續基金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