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退避權 火場救災經驗很重要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圖/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二○一五年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六名消防員殉職;業者劉得斌一、二審被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六年十月;更一審認爲劉當時向消防員表示裡面沒人了,希望不要再派人進去,救災過程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干預、不當影響救災行爲,不能要他負起消防員罹難之責,改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資深消防員說,消防法賦予消防員退避權,火場若確認無人員受困,消防員以在外圍射水降溫防止延燒等防禦性救災爲主,可避免不必要傷亡。
消防專家林金宏說,很多火場沒進到裡面,很難判斷有沒有危險;且一般火警若無人受困就不進入搶救,消防員失去累積搶救經驗機會,一旦發生重大火警,反而可能因經驗不足帶來更大危險。
他認爲退避權不能單一角度思考,關鍵是學習全面性做判斷,「什麼狀況該進去、什麼狀況不該進去」,才能讓消防員真正遠離危險。
立法院十一月十二日通過消防法修正條文強化資訊權,明定管理權人於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僞不實者,處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或內容虛僞不實者,處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林金宏說,修法對消防員搶救有幫助,但火場瞬息萬變,平面圖只能提供大略方向,不是絕對準確;基層消防員認爲,工廠常進行防災演練,加強員工與管理人間聯繫,纔能有效落實資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