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車位查驗釀身障者心理壓力 議員盼社會局檢討改進

身心障礙者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但臺北市議員何孟樺接獲民衆陳情,其未成年子女領有證明,但民衆前往公有停車場停車時屢遭查驗身障者本人是否於車內,造成身障者本人心理壓力,要求相關局處檢討。(本報資料照片)

身心障礙者可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但臺北市議員何孟樺接獲民衆陳情,其未成年子女領有證明,但民衆前往公有停車場停車時屢遭查驗身障者本人是否於車內,造成身障者本人心理壓力,要求相關局處檢討。停管處迴應,會要求公有停車場管理員可從遠處觀察,不一定要靠近車窗確認,以免造成民衆壓力。

臺北社會局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受理核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爲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配偶或親屬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不過何孟樺接獲民衆陳情,其未成年子女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然其於公有停車場停車時屢遭查驗身障者本人是否於車內,造成身障者本人心理壓力。

何孟樺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身障者本人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何孟樺認爲,爲防止部分不肖人士未乘載身障者卻使用停車證優惠,或是出借該證予他人使用,查驗行爲確有法源依據,然而對於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之未成年人,或少數同時患有精神障礙之身障者而言,造成其心理壓力也爲事實,且絕非個案。

她建議,可根據身障者本身的身心發展狀況予以區分,例如未成年人或是同時有精神障礙患者之身障者,其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再以不同顏色區別,不需以大動作的方式查證,或於遠處觀察確認即可,呼籲社會局及停管處檢討管理核發規範及查證方式,盼可兼顧法規硬性規範及人性化措施,方便管理之餘,亦使民衆有更友善的無障礙空間。

社會局說明,考量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多元,障礙情形亦因不同身障者有所不同,實務中部分障礙者不希望被民衆辨識出自己身障身份以及障礙情形,證件區別標示特定障別,易加強標籤化特定身障者形象,且身障停車證格式屬全國一致規定,尚不宜由社會局於證件針對特定障礙類別進行標示。

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長羅至浩表示,由於身障者本人不在車上無法享有停車優惠,因此一定要查驗,但爲避免造成民衆壓力,接獲陳情後已立即要求公有停車場管理員查驗時從遠處觀察車內有無身障者,不一定要靠近車窗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