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不成 男騙籤戀愛契約索百萬

林姓男子設局讓郭姓男子簽下協議書,羅列雙方不得封鎖、隱藏,須在一天之內已讀並回複合理訊息等,郭以爲是和解書籤下,最後卻被依違約索賠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敗訴。仍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男子追求郭姓同學不成,多次騷擾被警方依跟騷法發文告誡,但他卻設局讓郭男簽下「戀愛契約」,列出不得封鎖、隱藏彼此,須在1天內已讀並回複合理訊息等,郭以爲是和解書籤下,最後卻被依違約索賠100萬,法院審理後判林男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郭姓男子爲同學關係,今年3月27日林男約出郭男,拿出協議書,內容指不得封鎖、隱藏、靜音通訊軟體,無故未讀、忽視或敷衍迴應訊息,還強調「雙方爲情侶或以上關係至少3年,往後若任一方有意交往其他人,可暫時停止情侶關係,但若其恢復單身,則立即恢復情侶關係,履行正常情侶義務與責任」,載明「若任一方違約,違反1次或逾時1天,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1萬元,且按次或按天連續支付」。

今年4月11日郭男因封鎖他的社羣帳號,也未讀、未回訊息,林男向郭男提出警告卻再度違反,林男不滿郭男「違約」行爲,提告求償100萬。

高雄地院審理時,郭男喊冤,2人僅單純同學關係,今年3月他拒絕林男後,對方就以文字、跟蹤或提民、刑事騷擾他,報案後也認定林男違反跟蹤騷擾保護法核發書面告誡在案,後來林男主動希望和解,拿出多份僅露出簽名欄的文件,未料卻夾雜協議書在內,纔會簽下該份契約。

法官檢視郭男簽下的文件,發現該協議書跟其他刑事撤告狀外觀相仿,雙方見面時已經是凌晨,確實可能將協議書誤認爲刑事撤回告訴狀,郭男到警局報案,多次表明不希望林男再與他聯繫,另協議內容強迫林男公開私領域,侵害個人自主決定權,因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綜合事證判林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