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許銘春演唱會涉貪 北檢擬借提謝宜容查就安基金支用
臺北地檢署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在辦公室輕生,爆出北分署長謝宜容疑長期職場霸凌,新北地檢署因懷疑謝宜容涉貪,依實務上罕見的《貪污治罪條例》「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罪」等罪聲押禁見謝女獲准。據瞭解,臺北地檢署爲釐清前勞動部長許銘春遭告發疑挪用「就業安定基金」365萬元舉辦演唱會疑涉貪污案,也不排除近日向新北檢借提在押的謝女進行調查。
謝宣容被控在北分署長任內,涉嫌挪用公款購買伴手禮,利用職務機會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個人辦公室裝潢,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侵佔公有財物罪、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罪、《政府採購法》等罪聲押禁見獲准,她必須在看守所內過年。
但由於謝女被聲押的3項貪污罪名中,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罪」,由於近年來檢方援引該罪偵辦貪污案甚爲罕見,因此不少資深檢察官都驚呼辦案多年,首度發現有檢察官引用此罪聲押被告。
據稱,該罪立法意旨是早年避免公務員利用類似賑災機會,趁機苛扣災民賑災相關款項,中飽私囊情事。法界推測在謝宜容霸凌案中出現該罪,有可能是檢方查出謝在霸凌部屬過程,也疑將應發給部屬的獎金等財物,抑留不發,趁機得利。
謝宜容遭聲押的3項貪污罪中,圖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2罪,都是 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侵佔公有財物罪則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倘若成立犯罪,罪責相當重,謝宜容因職場霸凌案,扯出涉貪,甚至遭收押,各界都感到意外。